哪些情況不屬於善意第三人?
一、哪些情況不屬於善意第三人?
主觀上知道對方情況的不屬於善意第三人,善意第三人,即該第三人不知道法律關係雙方的真實情況,通常是指非法交易中,不知情的,已經辦理了登記的權利人。
無權處分他人動產或不動產的佔有人,不法將動產或不動產轉讓給第三人以後,如果受讓人在取得該動產或不動產時出於善意,就可以依法取得對該動產或不動產的所有權,受讓人在取得動產或不動產的所有權以後,原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讓人返還財產,而只能請求轉讓人(佔有人)賠償損失。
二、善意第三人能取得房產嗎?
不可以。
(一)共有財產的轉讓
處分共有的不動產以及對共有的不動產作重大修繕的,應當經全體共同共有人同意。
(二)關於善意第三人
首先要明白一個概念:善意取得。一般情況下,不動產受讓人如果從無處分權人處購得不動產,所有權人是有權追回的,但在符合法律規定的特別要件的情況下,善意受讓人卻可以對抗所有權人而不必返還房屋。那麼屬於法律所指的特別要件是:
(1)受讓方受讓時爲善意。通俗的講就是受讓時不知情。
(2)以合理的價格轉讓。如果成交價格明顯低於市場價位時,就有可能存在轉移財產的嫌疑。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條
【善意取得】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
(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
(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受讓人依據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損害賠償。
當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權的,參照適用前兩款規定。
根據《民法典》第311條當中,對於善意取得作出了非常明確的規定。主觀上知道真實情況的不屬於善意第三人,因此也不能按照善意取得制度來處理。善意取得需要符合構成要件,也就是受讓人受讓該動產或者是不動產的時候是善意的,並且是以合理的價格轉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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