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安置補償糾紛怎麼起訴棚改單位的
一、拆遷安置補償糾紛怎麼起訴棚改單位的
可以先收集相關證據,然後寫起訴書,再向有管轄權法院起訴。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1、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者拆遷人、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都應當經當事人申請,先由同級拆遷管理部門裁決。
2、只有經行政裁決後,當事人仍不滿意的,方可提起行政訴訟。行政裁決是行政訴訟的前置程序。
3、任何一方當事人或者與行政裁決有法律上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裁決不服的,都可以自裁決書送達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根據行政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對行政裁決的事實認定、行政程序、法律適用、有無超越職權和濫用職權等進行全面合法性審查。
二、對房屋拆遷補償不服的上訴期是多久
上訴期是十五日。對於行政機關實施的拆遷行爲,相關主體可以在一定期限內提起行政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提起訴訟。
房屋拆遷補償訴訟時效是六個月,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爲之日或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屬於其自身的原因耽誤起訴期限的,被耽誤的時間不計入起訴期限。
房屋拆遷補償是按戶口、面積、產權分配,補償包括房屋基地補償費、房屋補償費和裝修費、拆房安置費和搬遷費、困難補助和獎勵、房屋內各項家電移機費、非住宅房屋營運損失費等。拆遷補償不合理,被徵收人與徵收人可以就補償數額進行合理範圍內的協商溝通,雙方溝通未果的可以交由同級徵收拆遷管理部門進行裁決,裁決後被徵收人仍不滿意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收集與房屋拆遷有關的證據,向法院提交起訴狀,可以起訴拆遷補償糾紛。當事人對房屋拆遷補償不服的可以進行上訴,有一定的時間限制,上訴期不能超過十五天,從收到拆遷決定之日開始計算。房屋的拆遷補償並不是全國統一的,房屋的地理位置不同,所獲得的拆遷補償款也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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