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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根據直接證據認定犯罪事實的標準?

如何根據直接證據認定犯罪事實的標準?

一、如何根據直接證據認定犯罪事實的標準?

根據直接證據認定犯罪事實的標準法律沒有明確的規定。

刑事案件中透過直接證據定罪主要有兩種不同的方式:一是透過對直接證據所包含的證據事實進行印證和補強,從而達到證明待證事實從而定罪;二是透過將若干個間接證據所包含的證據事實進行邏輯推理,使其形成較爲完整的證據鎖鏈,從而排他性地認定待證事實的存在,最後確定犯罪事實。另外,在案件存在直接證據的案件中,對待證事實的證明就等於對直接證據所包含的證據資訊的驗證和補強。

二、刑事案件證據的規定是什麼?

在司法實踐中,被告人經常作出相互矛盾的供述和辯解。在此情況下,公訴方提交的其他證據能否與被告人供述形成相互印證,就成爲判定案件是否達到“證據確實、充分”的關鍵標準。公訴機關有大量證據證明犯罪行爲已經發生,但證明被告人實施犯罪的證據只有被告人供述,並且這種供述還因爲被告人翻供和得不到其他證據的印證,而難以辨明真僞。由此,在被告人供述無法得到其他證據印證的情況下,其他證據根本不足以對被告人定罪。

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 

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鑑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爲定案的根據。

不管是刑事案件還是民事案件,在審查的時候證據都是非常重要的,因此必須要重視證據的收集。當然了,若有與案件有關的直接的證據提交給人民法院是最好的,但是沒有的話也可以提交間接證據,多個間接證據之間也是可以形成邏輯關係,並且形成完整的證據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