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由哪些構成?
一、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的犯罪構成有哪些
(一)客體方面
本罪侵犯的是安全事故監管制度。本罪主要是針對這幾年來一些事故單位的負責人和對安全事故負有監管職責的人員在事故發生後弄虛作假,結果延誤事故搶救,造成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進一步擴大的行爲而設定的。
(二)客觀方面
客觀方面表現爲在安全事故發生後,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不報或者謊報事故情況,貽誤事故搶救,情節嚴重的行爲。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在本單位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時,不立即組織搶救或者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或者逃匿的,給予降職、撤職的處分,對逃匿的處十五日以下拘留,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三)主體方面
犯罪主體爲對安全事故“負報告職責的人員”。“安全事故”不僅限於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的安全生產事故、大型羣衆性活動中發生的重大傷亡事故。
(四)主觀方面
主觀方面有故意構成,要求責任人故意不報、謊報安全事故。
二、安全事故等級是如何劃分的
安全事故一般劃分爲4個等級: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1、特別重大事故指的是一次導致30人以上死亡,或者導致100人以上重傷,或者事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達1億元以上;
2、重大事故則指的是一次性導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造成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因事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達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
3、較大事故一般是針對一次導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出現重傷,或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達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
4、一般事故則是一次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出現重傷,或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3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
發生了安全事故,作爲負責人應該第一時間向上級部門如實彙報受傷人數及經濟損失的數額,但是有些負責人爲了減輕責任,採取不報或者謊報數據來掩蓋,這種行爲就構成了犯罪,根據事故造成的後果的程度來判定有關的負責人相應的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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