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訴訟中借條和欠條的區別是什麼?
第一,兩者的含義不同。
借條是雙方當事人在設立權利義務時,由債務人向債權人出具一種借款合同的憑證。它因特定的借貸事實而產生,是由債權人將自己的錢借給債務人而引起的。它反映出來更多的是一種借款合同關係。而欠條是當事人之間進行結算的一種憑證,它是當事人之間對某種合同關係進行清算時產生的,反映出來的一般是比較純粹的債權債務關係。
第二,借條和欠條它們產生的原因不同。
借條產生原因只能是雙方當事人之間產生了借貸關係。而欠條的產生原因則有多種,凡是以金錢給付爲內容的債都能產生欠條,如合同之債、侵權之債等等。
第三,借條和欠條在法律證明力上不同。
一般來說借條的證明力是大於欠條的。在訴訟中,借條持有人只需向法院說明借款發生的事實經過即可,合法的債權收到法律保護。而欠條往往是接收人收到現金或者物品後向對方出具的一種書面憑證,能夠證明接收人接受了對方的錢或物,但是應當注意的是這時的欠條並不能夠當然的證明雙方當事人的債權債務關係。
當事人持欠條向法院起訴的,除了需向法院說明欠條形成的事實之外,如果具欠人提出抗辯,則持欠條一方還需繼續向法院進一步舉證說明欠條形成的事實。由此可見,債權人持借條和持欠條向法院起訴時其承擔的舉證責任和訴訟風險也是不一樣的。
第四,在訴訟時效上兩者不同。
借條和欠條如果約定了還款日期則兩者的訴訟時效沒有區別,都是從其單據註明的還款日期開始兩年。如果借據上沒有寫明還款日期,那麼借條和欠條的訴訟時效時間是有區別的。
對於沒有註明還款日期的借條,債權人可以隨時要求債務人還款,訴訟時效從債權人主張自己權利之日起中斷,但是債權人如果從借款之日起20年內不主張權利則債權人將喪失勝訴權。而對於欠條來說,債權人雖然也可以隨時要求債務人還款,訴訟時效也是從債權人主張權利之日起兩年。但是從出具欠條之日起兩年內,債權人不主張權利的,將喪失勝訴權。
其實借條和欠條都是民間借貸中必不可少的事項,出借人和借款人之間會就借款事實、還款期限內事項作出約定,之後再以書面的方式固定下來,在雙方當事人之間就債權債務關係發生糾紛的時候,借條或者是欠條都是非常有證明力的實物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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