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無效起訴管轄地規定是什麼?
一、婚姻無效起訴管轄地規定是什麼?
人民法院審理宣告婚姻無效的案件,在適用程序法律規範方面應當堅持以下規則:特別程序有規定的,依特別程序的規定進行審理;特別程序沒有規定的,依普通程序的規定進行審理。人民法院審理宣告婚姻無效案件,在程序上有以下幾個方面的特別規定:
(一)案件管轄
宣告婚姻無效案件,由結婚登記機關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由結婚登記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便於人民法院查明結婚當事人是否存在違反結婚實質要件的事實,便於人民法院及時將審理結果寄送婚姻登記管理機關,也便於當事人提出申請和參加案件的審理活動。
(二)審理與裁判
人民法院審理宣告婚姻無效案件,對婚姻效力的審理不適用調解,應當依法作出判決,有關婚姻效力的判決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由此可見,與一般訴訟案件不同的是,宣告婚姻無效案件的審理與裁判方式只能是判決,而不能適用調解。同時,宣告婚姻無效案件實行一審終審,申請人及婚姻當事人不得對有關婚姻效力的判決提起上訴。 從判決的內容來看,宣告婚姻無效案件的判決分爲宣告婚姻無效和駁回申請兩種:經過審理,認爲申請人的申請有理,結婚當事人的婚姻不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作出宣告婚姻無效的判決;認爲申請人的申請無理,結婚當事人的婚姻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作出駁回申請的判決。
(三)宣告婚姻無效的法律後果
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法判決宣告婚姻無效的,應當收繳雙方的結婚證書並將生效的判決書寄送當地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經人民法院判決宣告爲無效婚姻的,該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護,當事人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按照共同共有處理,但有證據證明爲當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 但是,作爲特別程序,僅適用於審理宣告婚姻無效的申請,即限於透過否認婚姻的效力處理當事人之間的人身關係。對於當事人之間的財產關係以及子女撫養等問題,仍然適用通常訴訟程序進行審理。因此,在處理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及子女撫養時,可以適用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另行製作調解書;不能調解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判決,對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問題的判決不服的,婚姻當事人可以上訴。
宣告婚姻無效,是指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或者利害關係人的申請,依法認定並宣告已經締結的婚姻不具有法律效力。
二、宣告婚姻無效的條件是什麼?
人民法院宣告婚姻無效,必須根據法律規定的條件並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根據規定,宣告婚姻無效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必須已經辦理結婚登記
(二)具有婚姻無效的法定事由
四、宣告婚姻無效的申請人
對於宣告婚姻無效的申請人,婚姻法沒有作出明確規定,而是由《婚姻法解釋(一)》加以明確的。根據《婚姻法解釋(一)》第7條的規定,有權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主體包括兩大類,即婚姻當事人和利害關係人。
(一)婚姻當事人 婚姻當事人包括結婚當事人和離婚當事人,但是宣告婚姻無效只存在於婚姻法中,因此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婚姻當事人僅指結婚當事人,即正式向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提出締結婚姻關係的申請,要求依法進行結婚登記並獲准登記的男或者女。經登記成立婚姻關係之後,申請結婚登記的男女受婚姻關係的約束,在婚姻關係中享有法定的權利並承擔法定的義務。他們認爲婚姻具有法定的無效事由的,有權以自己的名義向人民法院提出宣告婚姻無效的申請。沒有申請進行結婚登記或者沒有獲准登記的男女,如戀愛中的男女、同居中的男女、準備進行結婚登記的男女、被拒絕結婚登記的男女等,不是結婚當事人,無權申請宣告婚姻無效。
(二)利害關係人 與結婚當事人的婚姻存在法律上權利義務關係的人,即利害關係人,也有權申請宣告婚姻無效。根據《婚姻法解釋(一)》的規定,利害關係人的範圍因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法定事由不同而不同。具體來說,利害關係人是指:
第一,以重婚爲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爲當事人的近親屬及基層組織;
第二,以未到法定婚齡爲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爲未達法定婚齡者的近親屬;
第三,以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爲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爲當事人的近親屬;
第四,以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爲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爲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爲與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親屬。
值得注意的是,只有以重婚爲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基層組織纔有權作爲利害關係人提出申請;以重婚或者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爲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雙方當事人的近親屬均有權作爲利害關係人提出申請;以未達法定婚齡或者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爲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爲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只有一方當事人的近親屬有權作爲利害關係人提出申請;以重婚爲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一方當事人的合法配偶有權作爲利害關係人提出申請。
像我們國家,如果存在重婚等行爲,將是屬於無效婚姻。無效婚姻是可以由利害關係人提出申請,要求法院宣告婚姻無效,一般情況下到結婚登記的地方法院進行提出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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