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過程中標的物滅失怎麼辦
一、訴訟過程中標的物滅失怎麼辦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規定:”行爲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爲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訴訟過程中標的物毀壞可以請求損壞者支付賠償金,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訴時提出的要求保護的實體權利,被告反訴時提出的實體權利要求,第三人透過人民法院向本訴的原告和被告同時提出的實體權利要求,都有其訴訟標的。
二、訴訟保全的標的怎樣執行
第一,需要對爭議的財產採取訴訟中財產保全的案件必須是給付之訴,即該案的訴訟請求具有財產給付內容。
第二,將來的生效判決因爲主觀或者客觀的因素導致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主觀因素有,當事人有轉移、毀損、隱匿財物的行爲或者可能採取這種行爲;客觀因素主要是訴訟標的物是容易變質、腐爛的物品,如果不及時採取保全措施將會造成更大損失。
第三,訴訟中財產保全發生在民事案件受理後、法院尚未作出生效判決前。在一審或二審程序中,如果案件尚未審結,就可以申請財產保全。如果法院的判決已經生效,當事人可以申請強制執行,但是不得申請財產保全。
第四,訴訟中財產保全一般應當由當事人提出書面申請。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採取財產保全措施。但是,人民法院一般很少以職權裁定財產保全,因爲根據國家賠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依職權採取財產保全或者先予執行錯誤的,應當由人民法院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人民法院可以責令當事人提供擔保。人民法院依據申請人的申請,在採取訴訟中財產保全措施前,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提供擔保的數額應當相當於請求保全的數額。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可以駁回申請。在發生訴訟中財產保全錯誤給申請人造成損失的情況下,被申請人可以直接從申請人提供擔保的財產中得到賠償。
人民法院接到申請人的申請後,對訴前保全,必須在48小時內作出裁定。對訴中財產保全,情況緊急的也須在48小時內作出裁定,一般情形無明確限制。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後,應當立即開始執行,以防止有關財產或標的物被處分或滅失的危險,有關單位有義務協助人民法院執行。人民法院對申請人申請經過審查,認爲不符合財產保全條件的,應裁定駁回申請;認爲符合財產保全條件的,又提供了擔保的,必須裁定採取財產保全措施。
綜上所述,訴訟標的都是在民事糾紛當中存在有爭議的,所以才向法院進行起訴,要求按照法定的額原則來進行審理分配,而在審理的過程當中還是比較長的,所以會出現訴訟標的損壞的情況,而對於損壞的當事人應該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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