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中的上訴人是原告還是被告?
一、案件中的上訴人是原告還是被告?
上訴人可以是原審原告,也可以原審被告。上訴人不一定就是原告,被告人、第三人都有可能是上訴人。提起上訴的人就是上訴人,沒有提起上訴並與他的利益有關的,就是被上訴人。比如一個案子中,原告、被告、第三人都提起上了上訴,那麼他們都是上訴人。只有被告提起上訴,而且只針對第三人提起上訴,並且不牽扯到原告的利益,那麼被告是上訴人,第三人是被上訴人,原告就與此無關。
二、上訴人與提起上訴人有區別嗎?
上訴人與提起上訴人是有區別的。上訴人與提起上訴的人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前者是指具有上訴權、爲維護自己的利益而提起上訴的人,後者包括提起上訴的上訴人及代理上訴人提起上訴的人。
二者並非時時同一。在上訴人自己親自提起上訴的情況下,二者是同一的。但是,在其他情況下,如上訴人由其法定代理人或委託代理人代爲提起上訴時,二者又是分離的。不過,只要符合法律規定,上訴人與代爲提起上訴的人,其訴訟行爲的法律後果是同等的。
在我國,一審程序中的原告、被告、共同訴訟人、訴訟代表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都享有上訴權,都可透過自己的上訴行爲而成爲上訴人。共同訴訟人因其種類不同,成爲上訴人的情況亦不同。
三、上訴人可以提起上訴的條件是什麼?
1.必須有合格上訴人和被上訴人。
2.必須是依法允許上訴的判決裁定。
3.符合法定的上訴期限。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上訴期限應從判決書裁定書送達當事人的第二日起算。判決書裁定書不能同時送達當事人的,上訴期限從各自收到判決書,裁定書之次日起算。
對刑事二審案件,第二審人民法院應對第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全面審查,不受上訴理由和範圍的限制。對刑事上訴案件,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加重對被告人的處罰。而民事二審案件,二審法院應當圍繞當事人上述請求的有關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審查,當事人沒有提出請求的,不予審查;但是一審判決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侵害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的除外。
我股的法律中對於上訴和上訴人的概念是明確的規定的,上訴人作爲原告或者被告是需要滿足相應的條件的,也需要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進行具體的判斷,並不一定上訴人就是原告,也可能是被告方,具有的法律效力也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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