暫行監外執行規定是什麼?
一、暫行監外執行規定是什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第二百六十五條對於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一)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對於適用保外就醫可能有社會危險性的罪犯,或者自傷自殘的罪犯,不得保外就醫。
對於罪犯確有嚴重疾病,必須保外就醫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開具證明檔案,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審批。發現被保外就醫的罪犯不符合保外就醫條件的,或者嚴重違反有關保外就醫的規定的,應當及時收監。
對於被判處有期徒刑、拘役,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罪犯,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對於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由居住地公安機關執行,執行機關應當對其嚴格管理監督,基層組織或者罪犯的原所在單位協助進行監督。第二百一十五條批准暫予監外執行的機關應當將批准的決定抄送人民檢察院。
人民檢察院認爲暫予監外執行不當的,應當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個月以內將書面意見送交批准暫予監外執行的機關,批准暫予監外執行的機關接到人民檢察院的書面意見後,應當立即對該決定進行重新覈查。
第二百一十六條暫予監外執行的情形消失後,罪犯刑期未滿的,應當及時收監。
罪犯在暫予監外執行期間死亡的,應當及時通知監獄。
二、監外執行與緩刑的區別
1、適用罪犯的不同:監外執行適用於被判處有期徒刑和拘役的罪犯,緩刑適用的範圍則小於監外執行,適用於被判處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2、執行條件不同:監外執行關押中出現有礙關押執行的情況,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生活不能自理等爲條件。而緩刑則是以不致再危害社會爲條件。
3、撤銷條件不同:適用監外執行的條件一經消失,即應收監外執行,差別只是執行的場所不同。而緩刑只有在考驗期限內再犯新罪或者被發現漏罪,或者違反法律、法規或者有關規定的,才能撤銷緩刑,收監執行刑罰,除此這外不再執行原判刑罰。
4、附加條件不同:監外執行是在判決確定以後才適用的變通執行方法,在判決宣告和刑罰執行期間均可適用,並不具有考驗期。而緩刑則是附條件的不執行原判決刑罰的制度,在判決刑罰的同時即可宣告。
綜上所述,只要嫌疑人滿足相關條件,就可以實施監外執行。相關條件在上文已經說明了且監外執行屬於實刑,在監外執行刑罰,監外執行期間計入刑罰的總體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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