暫予監外執行的條款中規定的條件是什麼?
一、暫予監外執行的條款中規定的條件是什麼?
條件: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對於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1、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診斷並開具證明檔案);
2、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3、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
4、對適用保外就醫可能有社會危險性的罪犯,或者自傷自殘的罪犯,不得保外就醫。
5、無期徒刑:暫予監外執行的法定情形: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6、對適用保外就醫可能有社會危險性的罪犯,或者自傷自殘的罪犯,不得保外就醫。
二、適用主體是什麼?
交付執行前:交付執行的法院。
對於被告人可能符合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有權向法院提出暫予監外執行的申請,看守所可以將有關情況通報法院。
法院應當進行審查,並在交付執行前作出是否暫予監外執行的決定。
罪犯在被交付執行前,因有嚴重疾病、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生活不能自理的原因,依法提出暫予監外執行的申請的,有關病情診斷、妊娠檢查和生活不能自理的鑑別,由法院負責組織進行。
交付執行後,監獄提出意見:省級以上監獄管理機關批准;
看守所提出意見:設區的市一級以下公安機關批准。
三、監外執行的監督是怎樣的?
對意見的監督:監獄、看守所提出暫予監外執行的書面意見的,應當將書面意見的副本抄送檢察院。檢察院可以向決定或者批准機關提出書面意見。
對決定的監督:決定或者批准暫予監外執行的機關應當將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抄送檢察院。
檢察院認爲暫予監外執行決定不當的,應當自接到通知之日起1個月內將書面意見送交決定或者批准暫予監外執行的機關,決定或者批准暫予監外執行的機關接到檢察院的書面意見後,應當立即對該決定重新覈查。
監外執行的時間只能是在人民法院對犯罪嫌疑人做出有罪且處罰其一定的有期徒刑或者是無期徒刑的判決之後,並且判決已經開始生效,如果是人民法院還未做出判決的,此時如果是犯罪嫌疑人不適合由看守所關押的,就應當採取取保候審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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