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執行人名下有車可以強制執行嗎
一、被執行人名下有車可以強制執行嗎
可以的。唯一一輛車可進入可執行範圍。強制執行的財產範圍,在民事訴訟法與司法解釋中是有規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執行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七條規定責令被執行人報告財產情況的,應當向其發出報告財產令。報告財產令中應當寫明報告財產的範圍、報告財產的期間,以及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的法律後果等內容”。被執行人應當報告的財產範圍非常寬,《執行解釋》第三十二條做了具體明確的規定:“被執行人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七條的規定,應當書面報告下列財產情況:
(一)收入、銀行存款、現金、有價證券;
(二)土地使用權、房屋等不動產;
(三)交通運輸工具、機器設備、產品、原材料等動產;
(五)其他應當報告的財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四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
採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
二、被執行人的主要權利是怎樣
1、申請執行人員迴避,委託代理人代爲辦理執行。
2、可以與申請執行人達成執行和解協議。
3、認爲執行行爲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係人對人民法院就異議作出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
被執行人對人民法院的罰款、拘留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一次。複議期間不停止執行。
4、對人民法院作出的案外人異議裁定不服,認爲原判決、裁定錯誤的,可以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強制執行期限是6個月。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六條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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