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加被執行人的依據有哪些
一、追加被執行人的依據有哪些
變更追加當事人是指在執行程序中國,變更或者追加第三人爲申請執行人或被執行人的一項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出臺了《關於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有一些新的亮點,重點爲明確變更追加法定原則、明確申請執行人的變更追加情形、增設被執行人的變更追加情形、及增加保全和訴訟救濟。
除執行依據中指明的債權人以外,下列人可以申請執行或者申請繼續已經開始的執行程序:
(一)債權人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蹤的,其繼承人、受遺贈人、遺囑執行人、遺產管理人或者財產代管人;
(二)債權人離婚的,按照離婚協議或者生效法律文書,取得該債權的原配偶;
(三)作爲債權人的法人分立的,分立協議中確定繼受該債權的法人;與其他人合併的,合併後存續的法人;
(四)債權人姓名或名稱變更的,變更後的人;
(五)作爲債權人的其他組織被撤銷的,開辦該組織的公民或者法人;
(六)作爲債權人的企業法人依法被撤銷、註銷、吊銷營業執照或者歇業的,其清算人或者負有清算義務的人;
(七)作爲債權人的機關法人被撤銷的,繼續行使其權利的機關;其職權無國家機關繼續行使的,撤銷它的機關;
(八)執行依據中確定的債權轉讓的,其受讓人;
(九)其他與上述情形類似的人。
二、《民事訴訟法》中哪些人可以被追加爲被執行人?
除執行依據中指明的債務人外,可以對下列人申請執行,或者在已經開始的執行程序中,申請追加、變更下列人爲被執行人:
(一)執行依據確定的債務人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蹤的,其繼承人、受遺贈人、遺囑執行人、遺產管理人或者財產代管人;其遺產被第三人無償佔有或者接收的,該第三人;
(二)執行依據確定的債務爲夫妻共同債務的,債務人的配偶;執行依據確定的債務人與其配偶離婚,依法應承擔債務的配偶;
(三)作爲債務人的法人分立或者合併的,分立或者合併後存續的法人;
(四)債務人姓名或者名稱變更的,變更姓名或者名稱後的人;
(五)作爲債務人的獨資企業、合夥企業或者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等其他組織不能清償債務的,設立該組織的公民或者企業法人;
(六)作爲債務人的法人依法被撤銷、註銷、吊銷營業執照或者歇業的,其清算人或者負有清算義務,以及無償佔有或者接收其財產的第三人;
(七)作爲債務人的機關法人被撤銷的,繼續行使其職權的機關;其職權無國家機關行使的,撤銷它的機關;
(八)執行依據確定的債務依法轉讓的受讓人;
民事訴訟法中追加執行人的案例很多,包括債權人死亡、債權人離婚、債權人更名等。根據不同的情況,附加的遺囑執行人也不同,包括繼承人和獲得債權的原配偶。相比之下,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在特殊情況下,法院還可以追加其他人作爲被執行人,繼續承擔清償債務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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