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民事裁定書下一步是什麼?
一、收到民事裁定書下一步是什麼?
收到民事裁定書下一步是可以仔細的閱讀,如果發生錯誤的話,請求人民法院更正。對裁定不滿意可以上訴。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於判決書中的筆誤,可以適用裁定書予以補正。除非該案在庭審時已經作過口頭判決,已經記錄在庭審筆錄裏,後來的判決書與庭審筆錄中的判決內容不符,本案是不能適用裁定書來變更判決內容的,即使確實存在錯誤,也只能透過審判監督程序解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四條
裁定適用於下列範圍: (一)不予受理; (二)對管轄權有異議的; (三)駁回起訴; (四)保全和先予執行; (五)准許或者不准許撤訴;(六)中止或者終結訴訟; (七)補正判決書中的筆誤; (八)中止或者終結執行; (九)撤銷或者不予執行仲裁裁決;(十)不予執行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決的事項。 對前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裁定,可以上訴。裁定書應當寫明裁定結果和作出該裁定的理由。裁定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口頭裁定的,記入筆錄。
二、民事訴訟法裁定的範圍是什麼?
1、不予受理
當事人起訴,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比如,提起訴訟的事項不屬於人民法院行使民事審判權的範圍;原告不是與本案有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沒有明確的被告或者沒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裁定不予受理。當事人不服該裁定,可以上訴。
2、對管轄權有異議的
當事人尤其是被告和第三人,認爲審理某一案件的第一審人民法院對案件沒有管轄權的,可以提出管轄權異議。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管轄權異議,裁定本院是否有管轄權。當事人不服該裁定,可以上訴。
3、駁回起訴
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原告起訴不符合起訴條件的,除不屬於本院管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管轄的以外,通知原告撤回起訴。原告不撤回起訴的,裁定駁回起訴。當事人不服該裁定,可以上訴。
4、財產保全和先予執行
人民法院可以依當事人的申請或者依職權作出財產保全或者先予執行的裁定。該裁定一經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不能上訴。當事人不服該裁定,可以向作出該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請複議一次。但複議期間不停止對該裁定的執行。
5、准許或者不准許撤訴
原告起訴後、宣判前申請撤回起訴的,人民法院依據法律規定,作出准許或者不准許撤訴的裁定。該裁定一經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不能上訴,也不能申請複議。
6、中止或者終結訴訟
在訴訟過程中,發生了法律規定的中止或者終結訴訟的情況,人民法院應當作出中止或者終結訴訟的裁定。中止訴訟的障礙消除,具有恢復訴訟的條件時,人民法院應當作出恢復訴訟的裁定。中止或者終結訴訟的裁定一經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法律不能上訴,也不能申請複議。
7、補正判決書中的筆誤
判決書有錯寫、誤算、用詞不當、遺漏判決原意、文字表達超出判決原意的範圍、判決書正本與原本個別地方不相符合的情況的,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加以補正。如果判決書遺漏了訴訟請求的一部分和訴訟費用的負擔,以及應當明確具體的行使權利,履行義務的內容而沒有明確,則應當作出補充判決,不能用裁定補正。對於補正判決書中的筆誤的裁定,當事人不能上訴,也不能申請複議。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現在人民法院對民事方面的一些糾紛在進行處理的時候,是需要根據實際情況來進行不同的判斷的,比如說有一些是做出判決,有一些是做出裁定,而收到裁定書之後,公民是有權利審查財經內容並且上訴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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