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到法院民事裁定書下一步該怎麼辦?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於判決書中的筆誤,可以適用裁定書予以補正。除非該案在庭審時已經作過口頭判決,已經記錄在庭審筆錄裏,後來的判決書與庭審筆錄中的判決內容不符,本案是不能適用裁定書來變更判決內容的,即使確實存在錯誤,也只能透過審判監督程序解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四條
裁定適用於下列範圍:(一)不予受理;(二)對管轄權有異議的;(三)駁回起訴;(四)保全和先予執行;(五)准許或者不准許撤訴;(六)中止或者終結訴訟;(七)補正判決書中的筆誤;(八)中止或者終結執行;(九)撤銷或者不予執行仲裁裁決;(十)不予執行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決的事項。對前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裁定,可以上訴。裁定書應當寫明裁定結果和作出該裁定的理由。裁定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口頭裁定的,記入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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