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之訴與給付之訴合併審理可以嗎?
確認之訴與給付之訴可以合併審理。
所謂確認之訴,是指原告請求法院確認其與被告之間是否存在民事法律關係的訴。其特徵一是就其目的而言,只是請求法院對當事人之間爭議的處於不確定狀態的民事法律關係作出肯定或否定的確認,並不需要法院裁判一方爲一定的給付行爲,確認之訴最終並不發生執行問題。二是所請求確認的爭議的民事法律關係,既可以是原告已經受到實際侵害的民事法律關係,也可以是原告尚未受到實際侵害的民事法律關係。
所謂給付之訴是指原告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履行一定民事義務的訴,其特徵一是就其目的而言,是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履行一定的民事義務,無論當事人之間的糾紛是事實上的或是法律上的或者僅僅是權利實現上的,原告透過給付之訴所要達到的最終目的就是實現其給付請求權。二是給付之訴既可以是對履行期限屆至的給付的糾紛的請求,也可以是對將來可能實施的,期限尚未屆至的給付的糾紛的請求。
兩者的區別主要表現在:
(1)給付之訴的顯著特點就是具有可執行性,原告的給付請求權只有透過被告方的積極作爲或不作爲才能得以實現,而在確認之訴中,無需被告爲一定行爲,原告的請求即得以實現;
(2)確認之訴中的確認具有獨立的法律意義;而在給付之訴中,確認當事人之間是否存在某種民事法律關係,只是法院作出裁判的前提,不具有獨立的法律意義;
(3)確認之訴必須是雙方當事人只對民事法律關係是否存在發生爭議,纔可以提起,而給付之訴中,並不以雙方當事人對民事法律關係是否存在發生爭議爲必然前提,只是要求被告履行一定義務。
兩者的聯繫:
(1)法院對確認之訴所作出的裁判,對將來可能發生的給付之訴,具有一定的預決效力。
(2)確認之訴可能轉變爲給付之訴。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申請執行的法律文書要有給付內容,且執行標的和被執行人明確。所謂給付內容,就是指法律文書中確定一方當事人向另一方當事人交付一定的財物或者完成一定的行爲,如交付貨款、繼續履行合同等。
僅有確認之訴判決的案件是不適宜進入執行程序的,它只能作爲發生給付之訴勝訴的前提和基礎。在前第一個案例中,原告提起第二個訴訟,要求搬出屬己的房屋是應得到支援的,而不適用一事不能再理的規定。
案件訴訟中原告可以放棄或者變更訴訟請求;原告訴訟中增加訴訟請求的,可以合併審理。當事人主張的法律關係的性質或民事行爲的效力與人民法院根據案件事實作出的決定不一致,人民法院告知原告可以變更訴訟請求。鑑於此,在審理此類確認之訴案件時,如已經發生侵害,法院應履行釋明義務,告知原告可以增加,變更訴訟請求,將確認之訴與給付之訴進行合併審理,減少當事人的訴累。我院爲了避免這種工作上的被動局面,也曾有過類似的要求。當然,原告堅持只確認之訴的,如果發生侵權,須再次訴訟,明確給付內容後方可進入執行程序進行強制執行。
如果是兩個獨立的民事案件基於相同的法律事實或者同一個標的物的,法院可以將兩個案件合併在一起審理。合併審理可以有效提高法院訴訟的效率,確認之訴與給付之訴也是可以合併審理的,此時需要注意的是,在日常的生活中一定是要注意保護自己的民事訴訟的權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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