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執行期限的規定是怎樣的?
一、民事執行期限的規定是怎樣的?
適用普通程序的一審案件,期限爲六個月。有特殊情況經本院院長批准,可延長六個月。還需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二審案件,期限爲三個月。有特殊情況經本院院長批准,可延長三個月。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期限爲三個月。審理民事裁定上訴案件,期限爲三十日。
對罰款、拘留民事決定不服申請複議的,期限爲五日。
審理涉外、涉港、澳、臺地區的民事案件不受上述期限限制。
執行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執結。非訴執行案件應當在三個月內執結。有特殊情況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還需延長的呈報進階法院備案。
下列情況不計審理、執行期限:民事案件公告、鑑定的期間;審計、評估、資產清理的期間;中止審理或執行至恢復審理或執行的期間;法院決定暫緩執行或上級法院通知暫緩執行期間;執行中拍賣、變賣被查封期間等。
二、民事執行期限從什麼時間起算?
申請執行的期間爲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
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申請執行期限是指法律文書生效以後,義務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時,權利人依法享有的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時間期限。
將申請執行期限歸屬於訴訟時效,而明確改變了原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申請執行期限的不可改變的除斥期間的性質。
民事案件有民事案件執行的邏輯和思路,其中時間線上的規定就是很重要的一個邏輯線。不同民事案件適用不同的執行時間和期限的法律規定,關於執行期限的起算時間法律也是有明確規定的,體現了現行法律和法理在時間方面的細化和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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