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訴訟仲裁 > 辦案流程

家事代理權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一、家事代理權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家事代理權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家事代理權的法律規定是《民法典》當中的內容,夫妻家事代理權的適用範圍:

一般而言,家事代理權的行使主體便是夫妻雙方,不論夫妻雙方採用何種財產所有制,夫妻雙方都享有這種法定的家事代理權。那麼事實婚姻、非法同居者是否享有家事代理權。這在理論界和實務界存在爭議。有學者認爲家事代理權只存在於具有合法婚姻關係的配偶之間,沒有合法婚姻關係的男女之間則不能互享此代理權。也有學者認爲事實婚姻雖然缺乏法定的結婚形式要件,但男女雙方卻已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組成實際生活家庭,羣衆亦認其爲婚姻關係,彼此之間具有法定夫妻生活的全部內容。因維持家庭生計,男女一方爲日常家務而常與第三人發生法律行爲。此時第三人從外部難以認知該同居男女究竟爲法定夫妻身份,還是事實夫妻身份。

爲保護善意第三人,促進交易安全,對於事實夫妻應予以準用家事代理權的規定。對於同居男女,因不具備夫妻生活的內容,且第三人也不認其爲夫妻,則不應適用家事代理權的規定。

事實婚姻已經不具有合法婚姻的效力,它不再受法律的保護,事實婚姻的雙方不享有夫妻之間確切的人身關係。未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與非婚同居一樣,因欠缺結婚法定要件而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無論是事實婚姻還是非婚同居,雖然男女雙方爲了共同生活的目的需要從事一定的日常法律行爲,但不宜採用夫妻家事代理權這一以婚姻爲前提的代理制度。當男女一方因日常法律行爲與第三人發生糾紛後,完全可以運用表見代理制度加以解決,可根據另一方是否具有過失來判定是否需要由雙方承擔法律行爲的後果。因此家事代理權的行使主體只能爲合法婚姻關係中配偶雙方,沒有合法婚姻關係的男女之間則不能互享此代理權。

二、夫妻家事代理權的權利範圍是什麼?

家事代理權的行使應以日常家事爲限,但對於日常家事的範圍,不同的國家有不同的理解。婚姻的任何一方均有權處理使家庭的生活需求得到適當滿足並且其效力也及於婚姻對方的事務。婚姻雙方均透過此種事務而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但是如果根據情況得出另外的結論則除外。其家事代理權的範圍是家庭的生活需求得到適當滿足。

1、一般情況的家事代理權。在現實生活中,由於婚姻當事人社會地位、職業收入、財產規模以及生活的風俗習慣的不同,日常家事的範圍也會有所不同。即使是同一婚姻家庭,因不同時期家庭的支付能力不同,日常家事的範圍也不一樣。

2、特殊情況的家事代理權。在特殊情況下,日常家事的範圍還可以擴張,例如在緊急情形下或因夫妻一方外出不能及時作出意思表示時,夫妻另一方爲維持家庭生活之必要所單獨處理的事務,即使通常不屬於日常家事範圍,如租賃居室等,也可視爲日常事務。日常家事代理的權限也可能縮小,例如夫妻任何一方行使家事代理權超越應有之權限,侵害了另一方的權益,則另一方有權依法限制或禁止其代理權限。從以上對家事代理權的分析可看出,日常家事的範圍是一個可變的概念,因人因事都有變化,其會因夫妻的生活習慣、社會地位、經濟狀況等有所不同。主張日常家事的範圍一般應限定爲家庭的日常生活所需和對未成年子女的教育,主要包括:第一,維持家庭共同生活的費用;第二,撫育未成年子女的費用;第三,家庭成員所需的醫療費用;第四,其他日常生活所需的費用。但是,特殊情形下可適當擴張或縮小。

夫妻之間的家事代理權的行使應當是以市場價值爲限制,但是對於家事代理權的一些範圍,可能各個國家的理解是有所不同的,一般的家事代理權主要指的就是家庭生活當中的一些日常行爲,都是可以具有概念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