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外地被公安抓是當地公安判決嗎?
一、在外地被公安抓是當地公安判決嗎?
《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爲適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五條 幾個同級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審判。在必要的時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審判。
二、刑事管轄級別管轄是如何規定的?
(一)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
基層人民法院是普通刑事案件第一審的基本審級,普通刑事案件的第一審原則上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基層人民法院分佈地區廣,數量也最多,最接近犯罪地,也最接近人民羣衆。因此,把絕大多數的普通刑事案件劃歸它管轄,既便於法院就地審理案件,便於訴訟參與人就近參加訴訟活動,有利於審判工作的順利進行和及時、正確地處理案件;又便於羣衆參加旁聽案件的審判,有利於充分發揮審判活動的教育作用。
(二)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刑事案件:(1)危害國家安全案件、恐怖活動案件;(2)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上述三類刑事案件,屬於性質嚴重,危害極大,案情重大、複雜,或者影響較大的案件,因此,必須更加慎重。同時,處理這幾類案件,無論在案件事實的認定上還是在適用法律上,難度往往也比較大,這就需要法律、政策水平更高、業務能力更強的司法工作人員。由中級人民法院作爲第一審法院,是適宜的,也是必要的,有利於保證案件的正確處理。
中級人民法院是基層人民法院的上一級法院,刑事訴訟法既然將基層人民法院作爲普通刑事案件的第一審法院,中級人民法院也就必然成爲普通刑事案件的第二審法院。另外,它還有審判監督的任務。所以,劃歸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不宜過多,只限於上述三類刑事案件。
基層人民法院受理的公訴案件,認爲案情重大、複雜或者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審刑事案件,請求移送中級人民法院審判,應當經合議庭報請院長決定後,在案件審理期滿15日以前書面請求移送。中級人民法院應當在接到移送申請10日內作出決定。中級人民法院對於基層人民法院報請移送的這類案件,應當.分別情形作出不同處理:認爲不夠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決定不予受理;認爲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決定同意接受移送。中級人民法院不同意移送的,應當向該基層人民法院下達不同意移送決定書,由該基層人民法院依法審判;同意移送的,應當向該基層人民法院下達同意移送決定書,並書面通知同級人民檢察院。基層人民法院接到上級人民法院同意移送決定書後,應當通知同級人民檢察院和當事人,並將起訴材料退回同級人民檢察院。
(三)進階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
進階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區、直轄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進階人民法院是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中最高一級的法院,也就是一個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最高一級的審判機關,它的主要任務是審判對中級人民法院裁判的上訴、抗訴案件,複覈死刑案件,覈准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案件,以及監督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下級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所以,進階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不宜過寬。況且,進階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刑事案件的多少,又直接關係着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審的負擔。法律規定進階人民法院只管轄爲數極少的全省(自治區、直轄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既可以保證這種重大案件的正確處理,又有利於它全面行使自己的職權,用更多的力量來監督、指導下級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
(四)最高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是全國性的重大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是全國的最高審判機關,除覈准死刑案件外,由最高人民法院作爲第一審審判的刑事案件只應當是極個別的,在全國範圍內具有重大影響的、性質、情節都特別嚴重的刑事案件。只有這樣,纔有利於它集中主要精力監督、指導全國的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
我國刑事案件原則上應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審判並作出判決。這樣規定考慮到可以更及時、全面地收集和審查證據,有利於迅速查明案情,推進案件進展;且犯罪地是當事人、證人等所在的地方,更有利於他們就近參加訴訟活動,促進審判工作的順利進行;對於由被告人住所地法院來管轄要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來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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