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行提起民事訴訟法院是否受理?
從相關的規定來看,被害人另行提起民事訴訟是不會被受理的。
一審程序:
1、原告起訴
2、法院受理後將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
3、被告在十五日內提交答辯狀,法院在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送達原告如果被告不提交答辯狀,不影響審理
4、決定開庭審理的案件,法院在三日前通知當事人並公告
5、法庭調查階段包括:當事人陳述;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宣讀鑑定結論;宣讀勘驗筆錄。
6、法庭辯論包括: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者答辯;互相辯論。法庭辯論終結,由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後順序徵詢各方最後意見。
7、法庭辯論終結,應當依法作出判決。判決前能夠調解的,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
8、判決宣告
二審程序:
1、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上訴狀應當透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並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當事人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五日內將上訴狀移交原審人民法院。
2、法院受理
3、審理程序大體與一審一樣,不同處主要在審查範圍和內容上。
民事訴訟有效期
《民法典》135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爲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民法典》136條規定:“下列的訴訟時效期間爲一年:(l)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2)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4)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失的。”
《民法典》137條規定:“訴訟時效的起算是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計算。但是,超過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民法典》147條規定:“不服地方法院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級法院提起上訴。”
《民事訴訟法》135條規定:“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法院在立案之日起的6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延長6個月;還需延長的,經上級法院批准。”
《民事訴訟法》146條規定:“簡易程序審結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審結。”
《民事訴訟法》159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人民法院審理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
《民事訴訟法》147條規定:“原審人民法院收到上訴狀,應當在五日內將上訴狀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副本送達上訴人。
原審人民法院收到上訴狀、答辯狀,應當在五日內連同全部案卷和證據,報送第二審人民法院。”
我國的法律法規是嚴厲的打擊違法犯罪以及侵權的行爲的,此時我們需要注意的是,在遇到相關的需要進行訴訟的情況的話,一定要及時的瞭解訴訟程序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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