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止審理羈押期限超期了怎麼辦?
一、中止審理羈押期限超期了怎麼辦?
要看是因爲什麼原因中止審理,每個階段都有最長羈押時間,如果超過時間又沒有合法理由,家屬和本人以及律師可以申請變更強制措施,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逮捕後的偵查期間最長可以達到7個月。在偵查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發現之日起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偵查期間屆滿後就要移送給檢察機關提起公訴。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爲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提起公訴後,檢察機關可以補充偵查一次,期限爲1個月。補充偵查完畢後重新提起公訴,重新計算審理期限。簡易程序的審限是20天,普通程序的審限是一個月,至遲不超過一個半月,經高院批准,可再延長一個月。
二、哪些情況不予羈押?
《看守所條例》第十條 看守所收押人犯,應當進行健康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
(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傳染病的;
(二)患有其他嚴重疾病,在羈押中可能發生生命危險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但是;罪大惡極不羈押對社會有危險性的除外;
(三)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一週歲的嬰兒的婦女。
三、中止審理與延期審理二者的主要區別是有哪些?
(1)時間不同。延期審理僅適用於法庭審理過程中,而中止審理適用於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至作出判決前。
(2)原因不同。導致延期審理的原因是訴訟自身出現了障礙,其消失依賴於某種訴訟活動的完成,因此,延期審理不能停止法庭審理以外的訴訟活動,而導致中止審理的原因是出現了不能抗拒的情況,其消除與訴訟本身無關,因此,中止審理將暫停一切訴訟活動。
(3)再行開庭的可預見性不同。延期審理的案件,再行開庭的時間可以預見,甚至當庭即可決定,但中止審理的案件,再行開庭的時間往往無法預見。
綜合上面所說的,中止審理是可以發生在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上面,對於在中止審理了之後如果發現了案件的羈押時間有超期的情形,那麼在處理的時候就要結合實際情況來進行辦理,對於超期的羈押犯罪嫌疑人是屬於違反我國法律的行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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