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額訴訟程序強制執行的規定是什麼?
一、小額訴訟程序強制執行的規定是什麼?
依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小額訴訟的判決書生效後,如果被執行人在規定的期限內不執行的,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三十六條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
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第二百三十九條 申請執行的期間爲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
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二、申請強制執行應提供的材料
申請人申請強制執行應提供的材料有:
1、強制執行申請書一份。申請人爲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強制執行申請書應加蓋公章;申請人爲自然人的,應由本人在強制執行申請書上簽名或捺手印。強制執行申請書不得使用圓珠筆書寫,不得使用複印件。
2、證明申請人主體資格的材料一份,受委託代爲申請強制執行的,一併提供委託代理資料。申請人申請執行非法院法律文書的,還應提供被申請人的主體資格證明材料一份。
3、具有強制執行內容的生效法律文書原件一份和複印件兩份。法院出具的生效法律文書應加蓋承辦法官的法律文書生效章,如果經過兩級法院審理,一、二審法院的法律文書均需提供;仲裁機關出具的生效法律文書應附上仲裁機關關於法律文書已經生效的函件或雙方當事人已簽收的送達回執原件一份;行政機關出具的生效行政法律文書應附上當事人已簽收的送達回執以及證據材料原件一份。
4、被申請人財產線索清單。已經對被申請人的財產採取保全措施的,應提交採取保全措施的民事裁定書複印件一份。
依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小額訴訟的判決書生效後,如果被執行人在規定的期限內不執行的,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我國的小額訴訟其實是在民事訴訟程序中較爲常見的民事案件的類型之一,因爲在日常生活當中,公民的財產糾紛都是數額較小的,我們應當注意相關的小額訴訟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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