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者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歸責原則是什麼
經營者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歸責原則是過錯責任原則,即安全保障義務人承擔過錯責任,承擔責任的條件是一定要對損害的發生具有過錯,沒有過錯則不承擔責任。對於過錯的舉證責任原則上應當由受害人一方承擔,只有在法律法規有規定應由被告對自己無過錯承擔舉證責任時,被告才負責舉證,例如在被告主張存在受害人過錯、受害人同意、以及其他免責事由等情形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從事住宿、餐飲、娛樂等經營活動或者其他社會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未盡合理限度範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因第三人侵權導致損害結果發生的,由實施侵權行爲的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安全保障義務人有過錯的,應當在其能夠防止或者制止損害的範圍內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安全保障義務人承擔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賠償權利人起訴安全保障義務人的,應當將第三人作爲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確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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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在商場摔傷誰負責
基於親子關係的特殊情感聯繫和家庭共同生活狀態,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雖是強制義務,但絕大多數情形是父母自覺自願地履行其義務爲結果,法律和社會公力無須過多幹預或介入。然而,這並不排除現實生活中少數人自私自利,生而不養,公然背離作爲父母應承擔的道義責任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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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在公共場所造成他人損害的責任,誰來承擔
第三人在公共場所造成他人損害的責任,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承擔補充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在公共場所或者經營場所遭受來自第三人的侵權行爲。《民法典》第一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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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場所發生侵權事件,應當由誰來承擔侵權責任
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羣衆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羣衆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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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場所受傷會有賠償嗎
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羣衆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第三人的行爲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管理人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