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侵權的歸責原則是什麼?
對於校園侵權的歸責原則,《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中可以找到相關的規定,具體如下:
一、校園侵權中,無民事行爲能力人受到侵害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條規定:
無民事行爲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
二、校園侵權中,限制行爲能力人受到侵害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條規定:
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責任。
三、校園侵權中,第三人侵權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條規定:
無民事行爲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以外的人員人身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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