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品質量違約的懲罰性賠償規定是什麼?
一、產品質量違約的懲罰性賠償規定是什麼?
產品質量違約的懲罰性賠償規定是必須具備違法行爲和主觀故意兩個要件。
違法行爲是指加害人違法實施的侵害他人權利或損害他人利益的作爲或不作爲,作爲和不作爲均可成爲違法行爲。如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9 條規定的欺詐行爲就是典型的違法行爲。欺詐行爲是指爲使被欺詐者陷入錯誤判斷,或加深其錯誤、保持其錯誤,而虛構、變更、隱匿事實之行爲。沉默於法律、習慣或契約有告之義務的場合,應構成欺詐行爲。因此,欺詐行爲既包括經營者積極編造虛假情況或歪曲事實,故意告之消費者虛假情況,也包括有意隱匿真實情況,有義務告知消費者而不告知。
所謂故意是加害人希望或者放任其行爲給他人的人身或財產造成傷害的主觀心理狀態。包括兩層含義:
一是行爲人預見到行爲的後果;
二是希望或者放任結果的發生,希望是行爲人透過一定的行爲努力追求行爲後果;放任是行爲人雖然不希望其行爲後果的發生,但並不採取避免損害發生的措施,以至於造成了損害的後果。故意這種主觀過錯常透過民事欺詐行爲、故意侵犯專利權的行爲等給社會造成危害性比較大的外在行爲表現出來。
二、懲罰性賠償的適用範圍是什麼?
在侵權領域只要符合前述構成要件,就可適用懲罰性賠償制度,在合同領域,原則上也可以適用,但要作出一定的限制。限於以下範圍適用:
第一,故意違約,如新《合同法》第113條第2款之規定。
第二,因重大過失而違約。
第三,在某些特殊合同關係中,不論過錯與否,一律適用懲罰性賠償,己將懲罰性賠償適用於“當事人之間具有特殊關係”的違約案件,如銀行和儲戶,僱主和僱工、律師和當事人之間的關係等,理由是合同一方擁有較強的交易勢力,另一方無法與之抗衡。
第四,在有些情況下,即當違約方有機會容易逃脫責任時,也可適用懲罰性賠償。
在當代社會,我們國家規定的賠償是存在兩種性質的,一種性質就是補償性的,另外一種性質就是懲罰性的,而懲罰性的賠償主要是集中在一些商品存在質量問題或者是食品存在安全問題,需要當事人故意從事一種侵權行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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