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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掌摑學生應該承擔什麼責任

教師掌摑學生應該承擔什麼責任

教師掌摑學生應該承擔什麼責任

教師掌摑學生造成嚴重情況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根據法律規定,教師不能對未成年學生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實施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爲。

如果老師掌摑學生沒有造成輕傷的話,學校可以視情況對老師進行處罰,並需要承擔對學生的侵權責任;如果造成學生輕傷以上的傷害程度的話,則可能會追究老師的刑事責任,即按照法律規定的故意傷害罪的量刑進行處罰。

對於未成年學生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可以不承擔責任。

未成年人保護法》

第15條規定:“學校、幼兒園的教職員應當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不得對未成年學生和兒童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有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爲。

第46條規定:“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監護人有權要求有關主管部門處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第48條規定:“學校、幼兒園、託兒所的教職員對未成年學生和兒童實施體罰或者變相體罰,情節嚴重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