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損害的規定有哪些
對於人生損害是什麼,大家肯定都有一定的瞭解,就是指人的身體受到了侵害。那麼關於人身損害的規定又有哪些呢?本站小編爲大家整理了這篇文章,來幫助大家瞭解這方面的法律知識。
一、《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三條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過失致人損害,或者雖無共同故意、共同過失,但其侵害行爲直接結合發生同一損害後果的,構成共同侵權,應當依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條規定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七條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第十八條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請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予以確定。
第二條受害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故意、過失的,依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一條的規定,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但侵權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受害人只有一般過失的,不減輕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
第四條二人以上共同實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爲並造成損害後果,不能確定實際侵害行爲人的,應當依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條規定承擔連帶責任。共同危險行爲人能夠證明損害後果不是由其行爲造成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二、《民法通則》
第十二條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徵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第十四條 無民事行爲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的監護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第十六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
第九十八條 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權。
第一百零六條 公民、法人由於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第一百三十條 二人以上共同侵權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第一百三十三條 無民事行爲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監護人盡了監護責任的,可以適當減輕他的民事責任。
第一百三十一條 受害人對於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害人的民事責任。
第一百三十四條 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
現在,大家都瞭解人身損害的規定有哪些了吧。在實際的生活中,如果大家遇到了人身損害問題,一定要學會利用法律的武器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避免自己的權益受到侵害。如果您還有其他疑問或者您還想了解更多的知識,可以諮詢本站的在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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