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者是否存在姓名權名譽權?
一、死者是否存在姓名權名譽權?
死者是存在名譽權,但是沒有姓名權。
1、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公民的人身權從出生時享有,到死亡時結束,公民一旦死亡,就不能再決定、使用、變更其姓名,已經不能再對其姓名享有法律上的利益並承擔相應的義務。因此公民死後不再享有姓名權。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二條 【姓名權】自然人享有姓名權,有權依法決定、使用、變更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第一千零一十三條 【名稱權】法人、非法人組織享有名稱權,有權依法決定、使用、變更、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名稱。
第一千零一十四條 【姓名權或名稱權不得被非法侵害】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干涉、盜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權或者名稱權。
二、姓名權主要包括哪些內容
1、姓名決定權,也稱命名權,即自然人決定採用何種姓、名、及其組合的權利。自然人的命名權在出生後由戶主、親屬、撫養人、或者鄰居行使,但這並不影響具備命名能力後的姓名變更權。
2、姓名變更權,指自然人享有的依法改變自己姓或名的權利,只要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和公序良俗,都是允許的,只不過需要到戶籍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3、姓名使用權,指自然人依法使用自己姓名的權利,包括積極行使:在自己的物品、作品上標示自己的姓名,作爲權利主體的標誌;在特定場合使用姓名,以區別於其他社會成員;消極行使:在作品上不署名;爲特定行爲後,拒絕透漏自己的姓名。其限制在於:在特定條件下,自然人不許使用非正式姓名,如戶口登記、身份證、護照上必須使用正式姓名。
死者是否享有姓名權在我們國家《民法典》當中是有明確的規定的,因爲《民法典》當中所規定的姓名權指的是公民從出生時享有到死亡時結束,因此是不具有姓名權的,但是關於名譽方面的一些權利的話,仍然是享有的,所以如果有人侵犯死者的名譽權的話,依然是可以追究對方的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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