尋釁滋事罪中的強拿硬要是指什麼?
一、尋釁滋事罪中的強拿硬要是指什麼?
尋釁滋事罪中的強拿硬要是指強迫的拿他人的東西。尋釁滋事罪中的“強拿硬要”具有犯罪的事實、情節以及社會危害性。尋釁滋事罪,是指肆意挑釁,隨意毆打、騷擾他人或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或者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行爲。
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破壞社會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應定爲情節嚴重:(一)強拿硬要公私財物價值1000元以上,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價值2000元以上的;(二)多次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精神病人、殘疾人、流浪乞討人員、老年人、孕婦、未成年人的財物,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後果的;(五)嚴重影響他人的工作、生活、生產、經營的;(六)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二、尋釁滋事罪怎樣量刑
尋釁滋事罪的量刑標準:
1、構成尋釁滋事罪的,可以在三個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尋釁滋事次數、傷害後果、強拿硬要他人財物或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數額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四種情形之一的,爲有期徒刑六個月;每增加定罪的情形之一的,刑期增加一年;每增加非定罪的情形之一或者同一種情形增加二次,刑期增加六個月。尋釁滋事致人輕傷的,爲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每增加輕傷一人,刑期增加六個月至一年;每增加輕微傷一人,刑期增加二個月。強拿硬要他人財物或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累計每增加20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以自殺等威脅、要挾方法在公共場所、機關等企事業單位無理取鬧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或造成惡劣影響的,爲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
日常生活當中,如果生氣的擾亂社會公共秩序必然是需要對這種行爲來進行一定的懲罰的,比如說有肆意挑釁,隨意的毆打或者是騷擾他人的情況之下,多數屬於我國法律,當中所規定的尋釁滋事行爲。這種情況之下,一般按照5年以下有期徒刑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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