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損害賠償 > 侵權案例

教師不作爲侵權行爲

教師不作爲侵權行爲

人身權利是每個人最重要的權利之一,包括健康權、自由權等,這些權利都受到法律的保護,任何人都不能侵犯他人的人身權利。侵權行爲屬於一種對他人造成損失的違法行爲,而人身侵權就是對他人身體造成一定傷害的一種侵權行爲,我國對於人身侵權有相關的法律規定,對於造成人身侵權的行爲人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對受害人進行賠償,也要及時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什麼是不作爲侵權行爲


不作爲是指行政主體不履行法定職責,對相對人具有法律意義的一種消極的行爲方式。 不作爲侵權就是指,政府部門的不作爲,造成對當事人的權利侵害。

民事法律關係上的不作爲侵權具有以下構成要件:

(a)行爲人具有作爲的義務(作爲義務的來源主要包括:法律規定的作爲義務,合同約定的作爲義務,當事人間的特殊關係引起的作爲義務);

(b)行爲人具有行爲的能力;

(c)不作爲與損害具有因果關係;

(d)過錯責任還須行爲人具有過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