誹謗單位行政處罰的界限
雖說在國內有言論自由權,但這並不代表我們可以口無遮攔隨意亂說一些事情,如果因爲自身的故意說辭導致他人利益受到損害那可能我們就涉及到誹謗,誹謗是違法行爲,會受到非常嚴厲的處罰。那如果誹謗單位行政處罰的話,誹謗罪的具體內容到底是什麼呢?
1、本罪與治安違法行爲、民事侵權行爲的界限
(1)誹謗罪散佈的必須是捏造的虛假的事實。如果散佈的是客觀存在的事實,雖然有損於他人人格、名譽,但不構成誹謗罪。而名譽侵權行爲,即使所述的內容是真實的,
誹謗罪
但只要是法律禁止公開宣揚的,公開了將有損於他人人格、名譽,也可以構成名譽侵權。甚至敘述的事實愈真實,愈會加重侵權的程度。比如,爲毀損他人名譽而揭人隱私,越揭得逼真,其侵權性質越爲惡劣。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40條規定,
2、本罪與侮辱罪的界限
這兩種犯罪所侵犯的客體,都是他人的人格和名譽。不同之處主要在於:
(1)侮辱不是用捏造的方式進行,而誹謗則必須是捏造事實。
(2)侮辱含暴力侮辱行爲,而誹謗則不使用暴力手段
(3)侮辱往往是當着被害人的面進行的,誹謗則是當衆或者向第三者散佈的。
3、本罪與誣告陷害罪的界限
二者都是針對特定對象,採用捏造事實的手段實施的。不同之處在於:
(1)所捏造的事實內容不同。誣告陷害捏造的是犯罪的事實,誹謗罪捏造的是足以損害他人人格、名譽的事實。
(2)行爲方式不同。誣告陷害是向政府機關和有關部門告發,誹謗則是當衆或者向第三者散佈。
(3)主觀方面不同。誣告陷害的意圖是使他人受刑事處分,誹謗則是意圖損害他人的人格、名譽。
(4)追究方式不同。誣告陷害罪是公訴案件,誹謗罪只有在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影響國家利益的情況下是公訴案件外,一般均爲自訴案件。
4、誹謗是否構成誹謗罪的界限
區分誹謗罪與非罪的界限,要注意:誹謗罪與治安違法行爲、民事侵權行爲的界限。構成誹謗罪的誹謗行爲,必須是情節嚴重的,而違反治安行政法規的誹謗行爲,必須侷限於尚不夠刑事處罰的。
民事性質的名譽侵權行爲,不僅在違法程度上輕於誹謗犯罪行爲以及違反治安行政法規的誹謗行爲,而且還具有以下不同:
(1)誹謗罪散佈的必須是捏造的虛假的事實。如果散佈的是客觀存在的事實,雖然有損於他人人格、名譽,但不構成誹謗罪。而名譽侵權行爲,即使所述的內容是真實的,但只要是法律禁止公開宣揚的,公開了將有損於他人人格、名譽,也可以構成名譽侵權。甚至敘述的事實愈真實,愈會加重侵權的程度。比如,爲毀損他人名譽而揭人隱私,越揭露得逼真,其侵權性質越爲惡劣。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40條規定。
(2)法人、團體、組織不能成爲誹謗罪的犯罪對象。而在名譽侵權行爲中,法人、團體、組織可以成爲受害者。如:散佈虛假消息,誣說某工廠的產品質量如何低劣等,目的是以不正當的競爭手段搞垮對方。這種行爲即使造成了嚴重後果,只能構成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而不構成誹謗罪。
(3)主觀過錯要求不同。誹謗犯罪行爲的主觀方面必須是直接故意;而名譽侵權的主觀過錯包括過失行爲。此外,即使善意的檢舉、揭發、批評中有不實成分的,也不應以誹謗罪論處。
誹謗罪在國內十分非常嚴重的,因爲誹謗可能給他人給事業單位帶來非常嚴重的後果,可能會因爲誹謗的內容給他人給事業單位帶來巨大的損失。不過並不是所有的壞話都是誹謗罪,誹謗單位行政處罰雖說嚴重,但誹謗的成立是需要一定條件的,如果我們說的只是實話那並不會有什麼影響。
-
民法典規定侵害他人名譽權如何懲處
律師解析:侵害他人名譽權的,被侵權人可以要求侵權人停止侵權行爲,消除不良影響,並對被侵權人進行賠禮道歉,恢復其名譽。如果被侵權人不願執行,可以要求法院強制執行。名譽權,是指自然人和法人、非法人組織就其自身屬性和價值所獲得的社會評價,享有的保有和維護的具體人...
-
誹謗犯罪如何被判定
刑事犯罪是各種社會矛盾和社會消極因素的綜合反映,並且這種反映表現的領域和強度,與一個國家社會變革的深度和廣度密切相關。法律明文規定爲犯罪行爲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爲犯罪行爲的,不得定罪處刑。現代犯罪的類型有很多種,刑法中對於不同的犯罪...
-
《民法典》明星被侵犯個人隱私權怎麼維權
律師解析:民法典明星被侵犯個人隱私權:1、協商處理,明星可要求侵權人停止侵害、賠償損失、消除不良影響、賠禮道歉;2、報警處理,可由公安機關給予侵權人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的治安處罰。隱私權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寧與私人資訊依法受到保護,不被他人...
-
民法典名譽侵權如何賠償
律師解析:名譽侵權的賠償,可以透過判令讓侵權人採取消除不良影響、恢復名譽的適當措施維護自己的權益,但當採取這些措施不足以完全恢復受害人的名譽時,就應當申請精神損害賠償。名譽侵權指的是文學作品、通告文字、行爲語言或其他形式對當事人產生了名譽上的消極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