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場摔傷,如何維權?
一、顧客在商場摔傷,如何維權
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18條第2款規定,“賓館、商場、餐館、銀行、機場、車站、港口、影劇院等經營場所的經營者,應當對消費者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如果商場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致使顧客在商場摔傷,造成顧客人身損害的,應當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8條的規定承擔責任,根據該條規定,“經營者對消費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消費者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由此可見,顧客因在商場內摔傷受到損害,商場經營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應當向顧客承擔侵權責任。
二、安全保障義務
安全保障義務是一種法律在綜合考慮了在調整商業活動的秩序中設立這種義務的社會經濟價值及道德需要後依據誠信及公平原則確立的法定義務。具體是指經營者在經營場所對消費者、潛在的消費者或者其他進入服務場所的人之人身、財產安全依法承擔的安全保障義務。其義務主體爲服務場所的經營者,包括服務場所的所有者、管理者、承包經營者等對該場所負有法定安全保障義務或者具有事實上控制力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社會組織。與此相對應的權利主體是:
(1)消費者;
(2)潛在的消費者;
(3)實際進入該服務場所的任何人。
該權利義務的主要內容是:在特定的服務場所,權利人的人身和財產安全應當得到保障,義務人應當對這種人身和財產安全履行相應的積極作爲或者消極不作爲義務。
三、解決方法
此情形下分兩種情況:
1、直接責任,就是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直接給受害人造成人身、財產損害。歸責主體是安全保障義務人也就是公共場所的管理者、羣衆性活動的組織者。
2、補充責任,是違反安全保障義務只是第三人給受害人造成損害。此情形下第三人承擔全部責任。第三人不能承擔或者無力承擔的,有安保義務人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補充責任。
確定責任類型後應對以下事實進行舉證:
(1)管理人未盡安全保障義務;
(2)發生損害事實;
(3)管理人是否盡到安全保障義務與損害事實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上文就是小編爲大家介紹的有關在商場摔傷,如何維權的相關法律知識,希望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是商場的安全措施沒到位到時消費者摔傷的都可以向商場索賠,商場要是拒付責任我們可以向相關法律部門提起訴訟來保障自己的利益。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齊齊哈爾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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