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摔倒壓倒小孩誰負責?
超市摔倒壓倒小孩摔倒者負主要賠償責任,超市負補充賠償責任。
超市作爲公共場所管理人,應盡安全保障義務,否則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18條第2款規定,“賓館、商場、餐館、銀行、機場、車站、港口、影劇院等經營場所的經營者,應當對消費者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如果商場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致使顧客在商場滑倒,造成顧客人身損害的,應當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8條的規定承擔責任,根據該條規定,“經營者對消費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消費者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由此可見,顧客因在商場內滑倒受到損害,商場經營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應當向顧客承擔侵權責任。
我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規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爲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由此可知,受害人在侵權行爲中遭受人身傷害,可以依法要求醫療費、護理費以及誤工費等合理費用。此外,依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條及第一千二百零八條的規定,商場、旅店、超市等服務單位的經營者應當對顧客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如果沒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消費者損害的,商場、旅店、超市等公共場所的經營者就構成侵權。可見,消費者在商場摔傷住院,商場的經營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消費者不但可以要求商場經營者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等費用,也可以要求商場賠償自己因誤工減少的收入。
超市作爲一個開放性的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應盡合理限度使他人免受人身及財產損害的義務,採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損害的發生或者減輕損害。並且這種安全保障義務通常是在當事人之間並沒有合同約定的情形下而產生的一種要求,一方爲另一方的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而積極作爲的義務。超市是以在從事社會活動中謀取利益爲目的,因而應當承擔相應的安全保障義務。
一般在超市等公共服務場所發生安全事故,都是需要由服務場所的管理者進行賠償的,像這種因爲第三人導致的小孩子的摔倒應該由第三人負責,超市也應當承擔一些補充賠償責任。服務場所的管理者應當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儘可能地保障消費者的安全,這樣在發生超市摔倒壓倒小孩等安全事故以後,纔有可能免受或者減輕自己在人身傷害事故中所承擔的責任。想了解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鄭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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