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墜物傷人如何追責?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條,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不明拋擲物、墜落物致害責任】禁止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補償後,有權向侵權人追償。
二、小孩高空拋物砸到人怎麼辦?
對於高空拋物的責任人根據以下規則確定:
1、侵權行爲發生時建築物的實際使用人
對於實際使用人,主要包括建築物所有人、承租人、借用人、其他使用建築物的人。
另外,這個主要是在建築物發生脫落等情況時,受害人即可以透過這個方式確定加害人。
2、高空拋物行爲的實施人
即誰實施了高空拋物的行爲,誰就需要爲此承擔相應的責任。所以現在確定小孩實施了高空拋物的行爲,並且給地面上的人造成損害的,那麼該小孩需要爲此承擔損失賠償責任,不過該小孩屬於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的話將由其監護人承擔。
對於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有以下的分類:
(1)8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8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這個年齡可以進行與他的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要進行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徵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對於法定代理人,是指法律上的監護人,一般是父母。
(2)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爲的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爲的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這類人可以進行與他的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活動,而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徵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3、無法舉證排除自己是侵權人的建築物使用人
實際中經常遇見一些高空拋物事件,在不能斷定誰是責任人時,那麼爲維護受害人的權益,將會確定無法舉證排除自己是侵權人的建築物使用人作爲責任人。
確定小孩高空拋物砸傷人後,其監護人將直接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不過這裏需要注意的是,高空拋物致人損害的賠償適用補償原則,實際發生多少損失,則獲得多少賠償,受害人不能主張額外收益。另外,高空拋物致損的賠償中一般不包括精神損害賠償。
綜上所述,高空墜物發生之後最先要找的就是侵權人,只有確定侵權人才能保障到受害方的合法權益,一般在追責時就會由侵權人全部來承擔,但如果難以確定侵權人的,如果是工地上的建築物就會由使用人或者是管理人承擔,如果是小區就會由整棟的業主來進行承擔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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