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高空墜物是犯罪嗎?
業主高空墜物不一定會構成犯罪,需要結合實際的情形分析。若是出現了一下的情形,業主就有需要涉嫌犯罪了:1、高空拋物致人死亡可能會被認定爲是犯了過失致人死亡罪、過失致人重傷罪定罪處罰。具體理由如下: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依法妥善審理高空拋物、墜物案件的意見》
第七條準確認定高空墜物犯罪。過失導致物品從高空墜落,致人死亡、重傷,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二百三十五條規定的,依照過失致人死亡罪、過失致人重傷罪定罪處罰。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規定,從高空墜落物品,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以重大責任事故罪定罪處罰。
2、過失致人死亡罪、過失致人重傷罪的處罰
《刑法》
第二百三十三條 【過失致人死亡罪】過失致人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第二百三十五條 【過失致人重傷罪】過失傷害他人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二、高空墜物的歸責原則是什麼?
高空墜物致人損害案件的歸責原則應當是無過錯原則。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條 【無過錯責任原則】行爲人造成他人民事權益損害,不論行爲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
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條【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塌陷致害責任】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能夠證明不存在質量缺陷的除外。建設單位、施工單位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條【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脫落、墜落致害責任】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高空墜物的行爲,首先違反了《民法典》等民事法律的規定。若是有人因爲物體從高空墜落而死亡、重傷,那麼高空墜物案件的涉案人員,可能會因爲犯了過失致人死亡罪、過失致人重傷罪等罪名而被法院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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