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拋物墜物有關法律問題有什麼?
一、高空拋物墜物有關法律問題有什麼?
1、高空墜物傷人並不是整棟樓都應當承擔責任,按實際情況,單純高空墜物,沒有造成任何後果的,不存在責任問題。
2、但高空墜物造成侵權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3、另外,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根據《民法典》第1254條規定: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二、高空拋物沒有傷人怎麼處罰?
高空拋物沒有造成人員受傷的,不負侵權責任。但如果有社會危害性的,可以按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禁止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補償後,有權向侵權人追償。
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築物管理人應當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規定情形的發生;未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應當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
發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
高空拋物行爲沒有造成人員受傷,不需要負侵權責任,但是該行爲具有社會危害性,可以按照以危險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保護者的刑事責任。出現過一次高空拋物行爲後,物業應該加強管理,積極採取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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