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小區高空墜物構成犯罪嗎?
住宅小區高空墜物是否構成犯罪要根據實際的犯罪動機而定,根據最高法發佈《關於依法妥善審理高空拋物、墜物案件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明確規定故意高空拋物根據具體情形,最高以故意殺人罪論處。故意從高空拋棄物品,尚未造成嚴重後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的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罰。爲傷害、殺害特定人員實施上述行爲的,依照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
另外,過失導致物品從高空墜落,致人死亡、重傷,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二百三十五條規定的,依照過失致人死亡罪、過失致人重傷罪定罪處罰。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規定,從高空墜落物品,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以重大責任事故罪定罪處罰。
二、高空墜物的情況認定
1.高樓拋擲物、墜物致人損害責任的特點:
(1)因高樓中拋擲和墜落的物致人損害: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造成他人損害;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
(2)物品是從高樓中拋擲或墜落而導致他人損害。
(3)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
(4)歸責原則上的特殊性:主要採取公平責任原則,例外情況下采取過錯推定責任原則。
2.高樓拋擲物、墜物致人損害責任的歸責原則:
補償責任(一般不適用精神損害賠償)。
3.高樓拋擲物、墜物致人損害的責任主體:
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推定加害人)。
(1)責任主體是建築物的使用人:是指在侵權行爲發生時建築物的實際使用人(建築物所有人、承租人、借用人、其他使用建築物的人);
(2)責任主體是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3.責任主體是無法舉證排除自己是侵權人的建築物使用人。
4.高樓拋擲物、墜物致人損害責任的免責事由:
(1)能夠證明自己不是加害人免責;
(2)能夠確定具體侵權人的,其他人免責。拋擲物致人損害案件中,有可能成爲加害人的當事人需要證明以下事項就可以免責:
①發生損害時,自己並不在建築物中;
②證明自己根本沒有佔有造成損害發生之物;
③證明自己所處的位置客觀上不具有造成拋擲物致人損害的可能性。
在司法實踐中,對於高空墜物是一種傷害行爲和侵權行爲,受害者因身體及精神上受到的傷害,可以依法提起訴訴並主張賠償,高空墜物罪名是什麼是需要根據實際情況來調查認定的,當事人可以起訴到法院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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