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區高空墜物造成損失誰承擔?
一、小區高空墜物造成的損失誰承擔?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高空拋物墜物責任】:禁止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補償後,有權向侵權人追償。
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築物管理人應當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高空拋物的情形發生;未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應當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
二、高空墜物免責的情況有哪些?
1、“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確定了具體的侵權責任人。相較於被害人來說,可能加害人與實際加害人同住一棟建築物內,對於建築物的情況較爲了解,具有地理優勢和人脈優勢,可以透過多種途徑找出實際加害人來免除自己的責任。
2、“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舉證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可能加害人可以提出證據證明自己於侵權行爲發生時根本不可能在建築物內或傷人物品不可能歸屬自己從而在時間上或客觀方面免責。
3、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損害的,不承擔責任。因此,在發生地震、颱風等自然災害時,由於不可抗拒的力量造成物品墜落,即便查明瞭墜落物的所有人也不用擔責,那麼在無法查明具體侵權人時更應當免除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的責任。
三、高空拋物犯罪判刑多久?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二規定,從建築物或者其他高空拋擲物品,情節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要構成本罪,必須是從建築物或者其他高空拋擲物品且屬於“情節嚴重”。“高空拋物罪”的實行行爲是“拋擲”,即“扔”或者“丟棄”之意。物品必須從建築物或者其他高空被拋擲纔可能構成“高空拋物罪”。
綜上所述,現在高樓小區衆多,如發生高空墜物造成人員及財產損失的,受害人可以向造成高空發生墜物的業主索賠。如果不能找到侵權人,物業沒有盡到安全保障責任,則物業要承擔連帶責任。而可能導致高空墜物發生的業主將共同承擔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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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區高空墜物砸壞天窗物業賠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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