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高空墜物的規定是什麼內容
一、關於高空墜物的規定是什麼內容?
1、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規定:禁止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
2、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
3、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補償後,有權向侵權人追償。
4、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築物管理人應當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規定情形的發生;未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應當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發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
二、高空墜物責任歸屬問題
1、根據《民法典》規定,在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時,除能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2、因此,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可以透過以下幾點來確定是否免除當事人的責任:
(1)“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確定了具體的侵權責任人。相較於被害人來說,可能加害人與實際加害人同住一棟建築物內,對於建築物的情況較爲了解,具有地理優勢和人脈優勢,可以透過多種途徑找出實際加害人來免除自己的責任。
(2)“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舉證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可能加害人可以提出證據證明自己於侵權行爲發生時根本不可能在建築物內或傷人物品不可能歸屬自己從而在時間上或客觀方面免責。
(3)不可抗力。依據《侵權責任法》第29條規定: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損害的,不承擔責任。因此,在發生地震、颱風等自然災害時,由於不可抗拒的力量造成物品墜落,即便查明瞭墜落物的所有人也不用擔責。
高空拋物現象在現在社會越來越多見,隨着經濟的迅速發展以及土地的合法使用,建造的樓房也越來越高,雖然在一定程度上能夠提高土地利用率,但同時也存在一定的安全隱患,陽臺上的懸掛物或者惡意的重傷都是來源於高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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