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定監護可以不公證嗎?
一、意定監護可以不公證嗎?
意定監護需要公證處理,因爲從法律效力的高低還是實際操作的可行性來看,當事人訂立意定監護協議應當採取公證形式。當事人自行簽訂的意定監護協議雖然也具有法律效力,但不一定具備現實效力。由於意定監護協議生效時,被監護人已經喪失或者部分喪失了民事行爲能力,因此,意定監護協議的真實性、監護人監護資格的取得都需要有一個權威的第三方來確認,否則監護人只憑雙方簽署的協議,能夠處分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權益的可能性幾乎爲零。監護人如何能夠順利的行使監護權或者說如何證明自身監護權的合法有效,由公證機構根據生效的意定監護協議出具的監護公證書無疑是最爲權威、便捷的形式。
二、有關意定監護的法律規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三十三條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的成年人,可以與其近親屬、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事先協商,以書面形式確定自己的監護人。協商確定的監護人在該成年人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爲能力時,履行監護職責。
2、《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條具備完全民事行爲能力的老年人,可以在近親屬或者其他與自己關係密切、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的個人、組織中協商確定自己的監護人。監護人在老年人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爲能力時,依法承擔監護責任。
老年人未事先確定監護人的,其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爲能力時,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確定監護人。
3、《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十一條。
意定監護協議文書應當明確意定監護事項、監護職責、監護條件實現的確認方式、爭議解決等方面的內容。
意定監護協議公證辦理後,公證機構、公證員負有保密義務,不得向協議雙方以外的第三人透露意定監護協議的內容,以維護意定監護協議雙方,特別是設立意定監護的老年人的合法權益。在意定監護條件實現時,公證機構可以根據申請,向意定監護的設立人的所有法定監護人公開意定監護公證文書。
以上就是意定監護公證的具體情況,當事人之間對簽訂的意定協議進行公證的目的在於進一步提升其協議的法律效力,特別是對於公證的具體情況,還需要結合實際的條款來進行協商認定,必須在雙方達成一致意見的情況下才可以簽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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