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法定監護人公證書的還可以變更監護人嗎?
一、有法定監護人公證書的還可以變更監護人嗎?
可以的,如果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可以申請變更。《民法通則》第十八條規定: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除爲被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的權利,受法律保護。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責任;給被監護人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者有關單位的申請,撤銷監護人的資格。如果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可以申請變更。
二、變更監護的方式有哪些?
1、監護人更換
指在監護人無力承擔監護職責時,經其請求由有關單位或者法院更換他人爲監護人。監護設立的方式有三種:
(1)法定監護。法定監護是由法律直接規定監護人範圍和順序的監護。法定監護人可以由一人或多人擔任。《民法通則》第16條第1款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父母對子女享有親權,是當然的第一順位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依次有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兄、姐、關係密切的親屬或朋友、父母單位和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委會或村委會、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2)指定監護。指定監護是指有法定監護資格的人之間對監護人有爭議時,由監護權利機關指定的監護。從《民法通則》的規定看,指定監護實際上是法定監護的延伸,仍屬法定監護範疇。指定監護只是在法定監護人有爭議時才產生。
(3)委託監護。委託監護是由合同設立的監護人,委託監護屬意定監護。委託監護可以是全權委任,也可以是限權委任。前者如父母將子女委託祖父母照料或配偶將精神病人委託精神病院照料;後者如將子女委託給寄宿制學校、幼稚園等。
對不履行監護職責的監護人,經有關人員或單位申請,由法院撤消該監護人的監護資格,另行確定監護人。撤消監護人資格須具備以下條件:
(1)經有關人員或單位申請。
(2)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
(3)須由人民法院撤消。
未成年的監護人一般是父母,不具有民事行爲能力的成年人的監護人一般是配偶或者是父母,如果上述監護人喪失監護權的,纔會進行監護權的變更環節,當不能確定被監護人的監護人時,可以由相關利害關係人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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