拐騙兒童罪死刑的認定是什麼?
一、拐騙兒童罪死刑的認定是什麼?
刑法第二百四十條規定,以出賣爲目的,偷盜嬰幼兒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該司法解釋規定,醫療機構、社會福利機構等單位的工作人員以非法獲利爲目的,將所診療、護理、撫養的兒童出賣給他人的,以拐賣兒童罪論處。
此外,以介紹婚姻爲名,採取非法扣押身份證件、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或者利用婦女人地生疏、語言不通、孤立無援等境況,違背婦女意志,將其出賣給他人的,應當以拐賣婦女罪追究刑事責任。
二、拐騙兒童罪的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採用矇騙、利誘或者其他方法,使兒童脫離自己的家庭或者監護人的行爲。所謂拐騙,可能是直接對兒童實行,也可能是對兒童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實行。拐騙的手段是多種多樣。比如,給兒童愛吃的食物、喜愛的玩具、好看的衣服以及帶去玩耍等,騙取兒童的好感後將其拐走。對兒童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則往往是以獻殷勤、假意幫助照看孩子、表示喜愛兒童等手段騙取信任後,尋找機會將兒童騙走或者將嬰兒偷偷抱走。總之,使用各種手段拐騙兒童脫離家庭或者監護人,是拐騙兒童罪在客觀方面的重要特徵。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6條的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或者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的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與朋友。除上述法定監護人外,受兒童家長委託負責照管兒童的人,也具有監護人的身份,如果使兒童脫離具有這種身份的人的監護,同樣是拐騙兒童脫離監護人的行爲。
拐騙兒童罪的認定必須建立在犯罪事實的基礎之上,具體的犯罪事實應當由公安機關根據調查取證的相關情況來確實,根據造成的惡劣後果情況來量刑判決。司法機關應當嚴格遵守司法審理程序,按照規定的程序對拐騙兒童罪進行合法的判決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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