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師體罰學生的怎麼處理
你在學生階段是否遇到過被老師體罰的情況?如今,雖然禁止老師體罰或變形體罰學生,但在一些地區,仍有老師在對學生進行體罰,嚴重的還有導致學生死亡的情況。那麼老師體罰學生的該怎麼辦呢?可能很多人不清楚,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老師體罰學生的怎麼辦
我國《義務教育法》、《教師法》、《未成年人保護法》都有明文規定禁止體罰或變相體罰學生。而新出臺的《中小學教師職業道德規範》第三條也有明確的文字規定:熱愛學生。關心愛護全體學生,尊重學生人格,平等、公正對待學生。對學生嚴慈相濟,做學生的良師益友。保護學生安全,維護學生合法權益,促進學生全面、主動、健康發展。不諷刺、挖苦、歧視學生,不體罰或變相體罰學生。
對老師的違法行爲,可以向校領導或者向學校上級機關反映,要求責令老師糾正其錯誤做法,也可以要求對其給予行政處分。當然,對老師這種侵犯合法權益的行爲,有權要求學校的主管部門處理,或者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如果主管部門不進行處理,則可以以主管部門爲被告提起行政訴訟,由人民法院判令進行處理。
二、體罰的內容包括哪些
體罰,是教師對學生肉體實施懲罰並使其受到傷害的行爲,如毆打、罰站、下蹲、超過身體極限的運動、刮臉、打撕嘴巴等行爲。變相體罰,是指採取其它間接手段,對學生肉體和精神實施懲戒並使其受到傷害的行爲,如勞動懲罰、抄過量作業、臉上寫字、諷刺挖苦、謾罵、烈日下暴曬等行爲。經由製造身體上的痛苦,或經由控制身體,造成心理上的痛苦,所爲之懲罰。茲分五點說明如下:
1、體罰必須是懲罰,不爲懲罰而實施的,不是體罰,如體育課時跑步熱身、定期段考等。
2、體罰必須訴諸身體,不訴諸身體的懲罰,不是體罰,如語言羞辱、罰款等。
3、體罰必須造成身體或心理的痛苦,不造這兩種痛苦的懲罰,不是體罰,較近於犯錯的宣告,如私下罰站兩分鐘。但「痛苦」之有無,應考量罰則本身的合理性、受罰者的身心狀況、施罰者的執行態度等,例如明知學生腳傷,卻罰他站兩分鐘,是體罰。
4、未造成身體痛苦,但造成心理痛苦,又系藉由控制身體而行之者,是體罰,如強迫學生「當衆」罰站兩分鐘等。
5、身體上的“痛苦”不以“痛楚”爲限,所有生理感官上的不舒適均是,如以強迫憋尿、強行搔癢、強迫看色情片、強吻等處罰,都是體罰。
經過以上內容的分析介紹,相信大家此時已經清楚老師體罰學生的該怎麼辦了吧。相關法律明確禁止老師體罰學生,如果老師還有這類行爲的話,那麼就是違法的。此時就要受到相應的處罰,嚴重的甚至還會涉嫌構成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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