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師體罰學生怎麼處理
一、國家法律對於體罰有哪些明文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的規定: 第二十九條,教師在教育教學中應當平等對待學生,關注學生的個體差異,因材施教,促進學生的充分發展。教師應當尊重學生的人格,不得歧視學生,不得對學生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爲,不得侵犯學生合法權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的規定:第三十七條,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學校、其他教育機構或者教育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解聘。
(一) 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學任務給教育教學工作造成損失的;
(二) 體罰學生,經教育不改的;
(三) 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對於教師體罰學生的行爲,我國法律明確規定了處罰措施。
根據《未成年人保護法》、《教師法》、《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等有關法律的規定,對於體罰學生的教師本人可以進行以下處罰:
1、各級各類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教師體罰學生,經教育不改的,按現行教師管理權限,由所在學校、其他教育機構或教育部門分別給予行政處分或解聘。行政處分的種類包括: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解聘包括兩種:解除崗位職務聘任合同,由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另行安排其他工作;解除教師聘任合同,被解聘者另謀職業。
2、體罰學生情節嚴重(如手段殘忍、造成傷害甚至死亡結果),構成犯罪的,由人民法院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因體罰學生對學生或學校造成損失或損害的,還應依照《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即賠償損失,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二、老師體罰學生的具體表現
體罰是指教師以暴力的方法或以暴力相威脅,或以其他強制性的手段,侵害學生的身體健康的侵權行爲,如毆打、罰站、下蹲、超過身體極限的運動、刮臉、打嘴巴等行爲。變相體罰,是指採取其它間接手段,對學生肉體和精神實施懲戒並使其受到傷害的行爲,如勞動懲罰、抄過量作業、諷刺挖苦、謾罵等行爲。
體罰學生的老師是該受到處分,老師的體罰不僅有可能造成學生身體的傷害,更有可能造成學生心靈的創傷。身體的傷害尚能治癒,心靈的創傷則很難治癒。老師不能打着教育的幌子來對學生進行體罰,這是違法的事情,視情節嚴重,老師還有可能進行法律的制裁。不論你是學生還是學生的家長,遇到這種權益被侵犯的事情,不要害怕和慌張,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捍衛自己以及孩子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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