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體罰學生怎麼辦?
1、情節較輕且是初犯的,教研組長、教務主任、德育主任負責幫助教育;情節較重的,由副校長、校長負責幫助教育。
2、情節較重,但沒有造成後果者,教師應向學生本人和家長道歉。學校扣除當事人一個月崗位責任獎,並取消本學期或本年度參加各項先進的評選資格。情節較重,且造成一定傷害或由此引發一定後果,扣除當事人半年崗位責任獎,必要時令其在全校教職工大會上做公開檢查,並給予行政紀律處分。
3、對體罰或變相體罰學生所造成的傷害,學生家長提出進行治療,則所需的各項檢查、治療和其他有關費用(如車旅費)一律由教師本人承擔。
相關規定及法律條文:
對學生停課審批權限的規定:對違紀學生的教育處理,原則上課後進行,確需停課教育者,任課老師或班主任需向有關部門辦理報批手續。半天以上一天以內(含半天)由班主任提出意見德育處審批;一天以上三天以內由分管校長審批;三天以上報校長審批。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第四章第二十九條 教師在教育教學中應當平等對待學生,關注學生的個體差異,因材施教,促進學生的充分發展。
教師應當尊重學生的人格,不得歧視學生,不得對學生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爲,不得侵犯學生合法權益
教師資格條例第六章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撤銷其教師資格:
(一)弄虛作假、騙取教師資格的;
(二)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
被撤銷教師資格的,自撤銷之日起5年內不得重新申請認定教師資格,其教師資格證書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部門收繳。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的有關法律條文,爲保證學生享有公平、公正的教育權利,保障他們的身心健康,現對嚴禁教師體罰或變相體罰學生作如下規定:
教師應當關心、愛護每一位學生。對學生有困難,思想品德較差的學生,必須尊重他們的人格,平時應特別加以關注,嚴格要求、嚴格教育、嚴格管理,堅持曉之以理、動之以情。每一位教師都應當以自身的模範表率行爲去教育、影響學生。在對學生的教育過程中,嚴禁教師採用打罵學生的簡單粗暴的辦法,或採用罰站、罰跑、罰抄書、罰勞動、趕出教室、不允許上課等變相懲罰以及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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