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某故意毀壞財物案
案情簡介
2012年7月,劉某與被害人王某因瑣事發生糾紛。事後,劉某糾集賴某、朱某等七人,闖至被害人王某經營的健身器材商店進行打砸,造成一臺健身設備嚴重損壞(經鑑定設備物損價值達七萬餘元),劉某最終被一審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十個月。劉某不服,提出上訴。北京藍鵬(廈門)律師事務陸德強律師接受委託作爲上訴人劉某辯護人。
辦案思路及心得
受損物品的價值是此類案件的關鍵性問題。辯護人仔細查閱了本案的案件材料,並會見了被告人。經過認真的調查和嚴密的分析,對公訴機關指控罪名和主要犯罪事實沒有異議,但認爲一審中的案涉財物受損情況的鑑定結論嚴重缺乏客觀性、科學性,不能作爲定案依據。理由是:原審先後進行兩次鑑定,在第二次技術鑑定時,物證已受到“污染”,其技術鑑定報告及其後的價格鑑定結論是非法證據,不能作爲定案依據。兩次鑑定的價格也明顯與市場不符,缺乏客觀性。辯護人指出,涉案物品已經被被害人私自違法違規處分,無法進行鑑定。涉案物品的被二次物損的形成原因存在很在疑點,物證受到污染,不能以第二次物損進行鑑定。因此,結合本案的實際情況,重新鑑定在客觀上難以進行且沒有現實意義,請求法庭依法查明事實,本着實事求是,認真負責,有錯必究的工作態度,按第一次物損情況,結合廠家出具的有關成本價格的有關證明,給被告人一個公平的裁決。
裁判結果
法院最終改判有期徒刑兩年八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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