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稅漏稅的稅款罰金計算是怎麼樣的?
一、偷稅漏稅的稅款罰金計算是怎麼樣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一條 納稅人採取僞造、變造、隱匿、擅自銷燬帳簿、記帳憑證,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的手段,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偷稅數額佔應納稅額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滿百分之三十並且偷稅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或者因偷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行政處罰又偷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偷稅數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偷稅數額佔應納稅額的百分之三十以上並且偷稅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偷稅數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扣繳義務人採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額佔應繳稅額的百分之十以上並且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對多次犯有前兩款行爲,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
二、逃稅罪單位犯罪雙罰制的規定是怎樣的?
在我國刑法中將這種兩罰制界定爲單位犯罪的兩罰制,是與單位犯罪概念相一致的。目前,這一制度主要是指對單位處以罰金並對其中的相關成員處以自由刑爲主的多種刑罰手段的刑罰制度。
兩罰制又稱雙罰制,是指在運用刑罰方法處罰的同時,也處罰與該犯罪有關的法人內部成員。是當今確立法人犯罪或單位犯罪的國家最爲推崇的一種處罰方式。
具體概念可以概括爲司法機關在對違反刑法應該接受處罰的單位或法人進行定罪量刑時,既處罰單位或法人又處罰其中某些自然人的一種制度。對於這一制度的具體運用內容,各國立法均存在差異,但總體上卻是保持一致的。單位犯罪的兩罰制是伴隨着單位犯罪在我國的確立而廣泛採用的一項制度。
綜合上面所說的,偷稅漏稅的行爲不僅要承擔刑事的責任,還要承擔相應的罰款,但對於罰款的金額就會結合逃稅的金額來進行計算,對於多次犯罪的一般也會加重當事人的處罰,所以,執法人員在處理的時候就會結合實際情況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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