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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構成要件有

一、事故當事人的違章行爲。

交通事故構成要件有

事故當事人的違章行爲造成交通事故的應負交通事故責任,沒有違章行爲的當事人不負事故責任

二、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了損害事實。

損害他人健康的客觀存在是構成侵權損害民事責任的前提。

三、交通違章行爲與交通事故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所謂因果關係,是指交通事故中,客觀存在着一種內在的必然聯繫。如果違章行爲與這起交通事故的發生之間存在着因果關係。違章行爲與交通事故之間存在的因果關係是認定交通事故責任的一個重要條件。

四、交通事故當事人主觀上的過錯、過失。

交通事故的發生都是因交通事故當事人心理上存在着過失,即當事人對發生交通事故應預見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知道違章行爲可能引起交通事故卻輕信能夠避免。如果當事人存在着故意造成的不屬於交通事故的範疇。

《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爲處理程序規定》 第四十九條

 對違法行爲事實清楚,需要按照一般程序處以罰款的,應當自違法行爲人接受處理之時起二十四小時內作出處罰決定;處以暫扣機動車駕駛證的,應當自違法行爲人接受處理之日起三日內作出處罰決定;處以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應當自違法行爲人接受處理或者聽證程序結束之日起七日內作出處罰決定,交通肇事構成犯罪的,應當在人民法院判決後及時作出處罰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