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的構成要件包括哪些
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的構成要件包括哪些
1.道路要件
交通事故必須是在公共道路上發生的交通事故。道路是構成交通和交通事故的空間條件,沒有道路就談不上道路交通事故。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條的規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雖在單位管轄範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用於公衆通行的場所。”由此可見,鄉村小道以及企事業單位內部並僅供內部使用的路段和場所等不屬於《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所稱的“道路”。非在該“道路”上發生的交通事故,不屬於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的損害賠償不適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
2.車輛要件
道路交通事故必須是車輛所致的交通事故。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車輛包括機動車和非機動車,所謂機動車是指以動力裝置驅動或者牽引,在道路上行駛的供人員乘用或用於運送物品以及進行工程專項作業的輪式車輛;非機動車是指以人力或者以畜力驅動,在道路上行駛的交通工具以及雖有動力裝置驅動但設計最高時速、空車質量、最大外廓符合有關國家標準的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電動自行車等交通工具。然而筆者認爲這一規定有欠妥當。首先,從國際上通行的做法看,屬於危險作業的交通執行的一般只限於機動車,而不包括非機動車;其次,正因爲把交通執行確認爲了危險作業纔在責任的歸責原則上實行無過錯責任,非機動車帶來的危險性明顯小於機動車,因此非機動車和機動車要求同樣高的注意義務,實行無過錯原則,對非機動車方有失公允。
3.交通要件
交通事故必須是車輛在執行過程中發生的交通事故。對於機動車而言,以前我國學者認爲執行是與靜止狀態相對而言的。因此,機動車一方處於正確停放狀態而引起的事故都不屬於機動車交通事故,不適用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法而只能適用民法原則處理。然而,在國外卻對“執行”有不同的學說,他們對執行的含義作了擴大的解釋,即都認爲“只要機動車存在於交通當中,不管是停止還是行車,如果造成了其他相關交通者的危險,均相當於執行,均要依機動車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法規定承擔責任。筆者認爲,這一解釋的出發點是爲了加強對受害者的保護,符合現代私法的基本理念,我國司法實踐中應採這一解釋。
道路交通事故責任構成要件包括了三個方面,即交通要件、車輛要件以及道路要件。只有在對這三方面的要件進行認真仔細的分析研究之後,公安交警部門才能對此次交通事故的責任進行認定。在交通事故的處理過程中都會關係到當事人的權益,小編建議大家最好是找一個專業的律師來協助自己處理交通事故,這樣能維護自己的利益。本站爲您推薦專業的交通事故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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