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要件的構成有哪些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交通運輸的安全。交通運輸,是指與一定的交通工具與交通設備相聯繫的鐵路、公路、水上及空中交通輸,這類交通運輸的特點是與廣大人民羣衆的生命財產安全緊相連,一旦發生事故,就會危害到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安全。造成公私財產的廣泛破壞,所以,其行爲本質上是危害公共安犯罪。
(二)客觀要件
本罪客觀方面表現爲在交通運輸活動中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大損失的行爲。由此可見,本罪的客觀方面是由以下4個相互不可分割的因素組成的:
1、必須有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的行爲在交通運輸中實施了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的行爲,這生交通事故的原因,也是承擔處罰的法律基礎。所謂交通運輸法規,是指保證交通運輸正常進行和交通運輸安全的規章制度,包括水上、海上、空中、公路、鐵路等各個交通運輸系統的安全規則、章程以及從事交通運輸工作必須遵守的紀律、制度等。不論哪種形式,只要是違章,就具備構成本罪的條件。
2、必須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嚴重後果。這是構成交通肇事罪的必要條件之一。行爲人雖然違反了交通運輸管理法規,但未造成上述法定嚴重後果的,不構成本罪。
3、嚴重後果必須由違章行爲引起,二者之間存在因果關係。雖然行爲人有違章行爲,造成嚴重後果,而且在時間上存在先行後續關係,則不構成本罪。
4、違反規章制度,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爲,必須發生在從始發車站、碼頭、機場準備載人裝貨至終點車站、碼頭、機場旅客離去、貨物卸完的整個交通運輸活動過程中。從空間上說,必須發生在鐵路、公路、城鎮道路、和空中航道上;從時間上說,必須發生在正在進行的交通運輸活動中。對於這類案件的認定,關鍵是要查明它是否發生在屬於公共交通管理的鐵路、公路上。
利用大型的、現代化的交通運輸工具從事交通運輸活動,違反規章制度,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應定交通肇事罪,這是沒有異議的。但是,對於利用非機動車,如自行車、三輪車、馬車等,從事交通運輸活動,違章肇事,使人重傷、死亡,是否構成交通肇事罪,存在不同的看法,一般按交通肇事罪論處。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爲一般主體。即凡年滿16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主體不能理解爲在上述交通運輸部門工作的一切人員,也不能理解爲僅指火車、汽車、電車、船隻、航空器等交通工具的駕車人員,而應理解爲一切直接從事交通運輸業務和保證交通運輸的人員以及非交通運輸人員。交通運輸人員具體地說,包括以下4種從事交通運輸的人員,(1)交通運輸工具的駕駛人員,如火車、汽車、電車司機等;(2)交通設備的操縱人員,如扳道員、巡道員、道口看守員等;(3)交通運輸活動的直接領導、指揮人員,如船長、機長、領航員、調度員等;(4)交通運輸安全的管理人員,如交通監理員、交通警察等。他們擔負的職責同交通運輸有直接關係,一旦不正確履行自己的職責,都可能造成重大交通事故。
非交通運輸人員違反規章制度,如非司機違章開車,在交通運輸中發生重大事故,造成嚴重後果的,也構成本罪的主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中指出,“在偷開汽車中因過失撞死、撞傷他人或者撞壞了車輛,又構成其他罪的,應按交通肇事罪與他罪並罰”這一解釋說明,非交通運輸人員構成交通肇事罪,並不以肇事行爲發生在交通運輸過程中爲要件。
(四)主觀要件
本罪主觀方面表現爲過失,包括疏忽大意的過失和過於自信的過失。這種過失是指行爲人對自己的違章行爲可能造成的嚴重後果的心理態度而言。行爲人在違反規章制度上可能是明知故犯,如酒後駕車、強行超車、超速行駛等,但對自己的違章行爲可能發生重大事故,造成嚴重後果,應當預見而因疏忽大意,沒有預見,或者雖已預見,但輕信能夠避免,以致造成了嚴重後果。
以上就是對交通肇事罪要件的構成有哪些的相關解釋。被判斷爲交通肇事逃逸罪並且相關情節比較嚴重的,會被判處三年到七年的有期徒刑。如果相關交通肇事導致他人死亡的話,則會被判處七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公安部門進行相關的緝拿活動,並且在社會發布緝拿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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