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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構成要件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構成要件

交通事故成爲日常生活中一種常見的事故,根據我國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第一百一十九條說明,交通事故是指車輛在行駛過程中,由於過錯或者是意外,而造成的人身和財產方面的損害。這種損害可能是由於當事人主觀原因造成的,也有可能是由於不可抗力,如山洪,下雪打滑等一系列的原因所造成的。一般來說,交通事故都屬於民法調整的範疇,因此一般是參照民法的侵權責任來進行調整。如有特別惡劣的情節,比如說酒駕,危險駕駛等,相關部門介入之後,會移交到司法部門進行處理,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

在交通事故中責任認定主要有以下四方面來進行:

首先,是事故當事人是否存在違章的行爲。這種違章行爲,一旦被認定就可以被作爲事故責任認定的依據。比方說常見的在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發生了交通事故,此時機動車需要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但是如果此時有證據表明,非機動車(行人)存在着違章的行爲,這種行爲最終導致了事故的產生,如行人在高速路上行走,造成了交通事故,此時機動車如果沒有違章行爲和過錯是不需要進行賠償。這屬於當事人的違章行爲。由此,可以發現違章行爲會成爲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重要因素。

其次,在發生交通事故的時候,同時這種交通事故造成了損害事實。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交通事故需要由於車輛在行駛的過程中由於過錯或者是意外,造成了人員損害或者是財產的損失,稱爲交通事故。可見,人員的損害和財產的損失是判定是否是交通事故的重要依據。當沒有這個損害產生的時候,不成爲交通事故。

第三是交通的違章的行爲對交通事故的產生有着因果的關係。即是由於當事人的違章行爲產生了人員的損害或者財產的損失。日常生活中,我們每天都面對了很多違章行爲,如闖紅燈,逆行等等,這種違章行爲在沒有造成人員損害和財產的損失的情況下,只是違章行爲,受到是行政處罰,並沒有涉及損害賠償的相關問題。但是反之,當這種違章行爲造成了人員的損害和財產的損失,比方說闖紅燈造成了碰撞,此時就屬於交通事故了。

第四也是最重要的一點,交通事故的當事人存在了主觀上的過錯,即過失。這種過失主要是心理上的過失,比方說駕駛司機個人盲目的自信,或者是技術水平上存在了重大的問題。此時所造成的事故,在當事人應當預見卻沒有即是預見,本應當避免卻沒有避免的,均屬於交通事故的範圍之內。但是需要特別注意的是,如果當事人已經存在了主觀上的故意,不屬於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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